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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德:企业管理松散成为商业泄密重要因素

出处:比特网 作者:李群 2008-01-28 16:29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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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与深圳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 “实施商业秘密战略研讨会”在深圳隆重召开。

  近日,由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与深圳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 “实施商业秘密战略研讨会”在深圳隆重召开。国内商业秘密领域的权威专家、法官、律师以及媒体就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及“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教授看来,从侵权行为法到财产权法有一个发展历史进程,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比较发达的美国恰好有两个历史性的文件说明了这一点:从1938年的侵权行为法,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保护;直到199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规定,这个规定也是在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框架之下保护商业秘密。而是否有商业秘密存在,是否以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是认定商业秘密侵权与否的重要因素。

  商业秘密的保护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商业秘密被侵犯被泄露,除个别人见钱眼红、知法犯法外,企业对技术秘密的松散管理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技术秘密是有使用价值但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不少企业往往忽视对自己独特的专有技术、技术诀窍加以保密,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像华为这么大一个民族企业,老板之间和员工之间闹得很紧张,像防贼一样,最核心的技术人员竟不知道他做的是什么东西。所以自我保护很重要,诉讼不是最终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正由侵权迈向财产的保护,现在是应该认真思考商业秘密权法制建设的时候了。

  此外,还有多位专家对商业秘密保护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观点。如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程永顺阐述了“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所需的七大问题”;深圳市中院知识产权庭资深法官于春辉在强调了证据在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重要性等。

  据了解,该研讨会得到了深圳市政府、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海关、法院、检察院等各个方面的支持,同时得到了企业界如华为、富士康、腾讯科技等企业的鼎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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