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题: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开启了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大门,为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更为我国的网络立法与国际立法的接轨起到了示范性作用。为使大家对《电子签名法》的来龙去脉及其影响有一个更全面、深入的了解,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楚。

  记者: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意义和立法背景是什么?

  张楚: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信息产业获得了飞速发展,世界也随之迈入网络时代。起初,人们认为网络是虚拟的时空,其上所发生的一切行为都与现实世界无涉,但这一认识很快就被各种因数据交换和互联网而频繁发生的纠纷所否定。从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问题到域名争端,从版权革命到隐私权的保障,事实证明,网络其实是与现实世界紧密相连的整体,而绝非想象的异邦。

  不过,即使如此,人们在最初遇到数据交换和互联网运行过程中的纠纷时,仍常常首先求助于技术性的解决方案。以电子签名为例,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各方不再像过去一样面对面磋商,为了证明交易人的真实性,确保交易安全,先后出现了多种不同的技术,如对称或非对称密钥、指纹识别、声波识别等等。可以说,如果仅从技术角度考虑的话,以非对称密钥为代表的电子签名技术已经完全能够满足商业交易过程中的“签章”需求,其防伪能力大大高于纸面文件上的传统手写签名。据计算,如果想通过穷举的方法破解现有数字签名技术所产生的密钥,那需要集中全世界现有的计算机并计算数十年的时间。

  但是,纯粹的技术手段毕竟不能解决纷繁复杂的现实问题。以电子签名技术本身为例,在众多的方案中,究竟什么样的签名技术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什么样的数据电文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交易者的商业秘密如何保障?谁可以作为认证电子签名的权威机构?电子签名失效后仍被使用的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诸多问题均不是可以单纯依靠技术解决的。要真正保障交易安全,使业已成熟的技术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相应的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事实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以联合国贸法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就已经着手研究和制订有关计算机上的数据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文件,至今已经形成了以《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示范性文本,供各国立法参考。美国的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是全世界范围内第一部全面规范电子签名的法律,欧盟和欧洲各国也很快出台了相关法律。

  在我国,广东上海等地也较早完成了与数字签名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建设,并出现了一些电子签章的认证机构。中央一级的立法则是从2002年开始的,当时国务院信息办委托有关单位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最初的定位是行政法规,但在网络经济和数据电信事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国务院决定直接将该立法的层级提高为法律。在对原来起草的条例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2004年3月24日,在温家宝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电子签名法(草案)》获得原则通过,随即被提交全国人大讨论。4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对该法进行了审议,6月2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记者:您如何评价我国电子签名法出台的意义?与国外相关立法相比,您认为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特点是什么?我国电子签名法是否与国际接轨?

  张楚:尽管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过程不长,但由于已有众多可资借鉴的立法例子,且该法是从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电子签名入手,在抓住核心问题的同时避免了大而全的立法可能遇到的困难,因而从总体上讲,这部法律有相当高的质量。《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自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来的第二部立法层次最高的网络立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意义重大。

  第一,它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回答的问题扫清网络交易行为的障碍提供了立法保障。承认数据电文的证明力,使参与电子商务的交易各方受到法律的保护,扫清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障碍。

  第二,为互联网从单纯的媒体时代过渡到全面应用时代奠定基础。电子签名获得法律效力,意味着互联网上用户的身份确定成为可能。使用电子签名业务的用户将不再对与其交流信息的对方一无所知,在这个基础上,网络才有可能真正跳出媒体,充分运用到政务、商业、科学研究、日常生活等诸多方面,从而使“虚拟空间”真正全面地与现实世界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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