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原告奥克斯公司的代理诉讼人、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江向本报记者表示:“到今天为止法院还没有正式受理此案,目前经法院协调,我们已暂时中止了诉讼活动,现在在等信产部出台执行许可法的具体办法。”但他同时表示,下一步行动将根据情况再定,也不排除向高院提起诉讼的可能。相同的说法,在此事直接操作者——奥克斯产品部总监李晓龙处记者得到了证实。

  解读文件信产部抽身

  在电话中,信产部新闻发言人王立健向记者表示,“此前,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宣布,信产部已准备放开手机生产牌照的审批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规定,只对手机保留核准权。而现在,与手机牌照有关的问题,信产部将依据规定不予回答,如有问题可找国家发改委了解,因为他们已于9月15日颁发了一个19号令。”对核准权还在信产部手中的观点,王立健明确予以了否定,并解释说:“在发改委于9月15日颁发的19号令中都有答案。”对于记者关于国家发改委颁发的19号令(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只涉及了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核准程序、核准内容及效力、法律责任等方面,并没有说明手机牌照审批与核准权归属的疑问,王立健非常耐心地解释:“应该结合国务院颁发的20号文来看。”在电话中,王立健一字一句地向记者读出相应的条款,“根据国发办(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随后他说道,“手机是不是就是终端?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终端是属于标准的官方的称呼。”有了发改委19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20号文,信产部终于可以从牌照之争中抽身而出了。

  审批核准差别在哪儿

  对于审批变成核准,奥克斯的代理诉讼人律师李江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向记者说道:“审批是行政许可,核准同样也是行政许可,将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无异于将许可改为许可。在《行政许可法》出台以前,手机牌照是要采取审批制的,但随着6月29日,国务院412号文件《国务院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明确了手机审批不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之列,在随后出台的6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中也声明,手机不在保留的非行政审批项目之列。这就表明国务院已废止了所谓的手机牌照许可制度。现在信产部又以国务院2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到的‘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条款为据,认为手机仍属其核准的范围,使得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20号文与前两个文件对立起来。”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所长陈金桥曾表示,根据今年7月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规定:“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确实应该是由发改委对企业资格进行核准。但他同时称:信产部肯定也会有所参与,“政策是由发改委和信产部共同制定的。”

  对于手机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区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一位人士解释说:核准制与审批制两者在适用范围、审核内容、审核程序上都有不同。从使用范围来说,核准制,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核准制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在审批制程序上,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制只需“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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