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公司因无法为消费者提供笔记本电脑的正式保修卡,被法院判决向消费者双倍支付货款24000元。
2002年3月3日,消费者高某在某公司花14500元购买了东芝笔记本电脑1台。因该公司无法提供正式保修卡,高某当时实际付款12000元。双方约定“3月4日取保修单后,高某付清余款2500元并取发票,若无保修单双倍罚款”。但次日该公司仍未能向高某提供正式的保修卡。3月21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到高某家中送保修卡,但因该保修卡中记载的机器型号和序列号与所购电脑不符,且该保修卡上既无保修地点也无保修电话而被拒收。
经鉴定,该电脑的合法销售地区为东南亚及中国香港,没有经过中国内地相关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有“无保修单双倍罚款24000元”的约定。因此,该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兑现提供保修单义务,应按约定向消费者支付双倍罚款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