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是“满意通2.0软件”的著作权人。

  北京中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所销售的“中联软通企业短信中心3.3”软件及“中联软通商务短信专家3.2”软件系非法复制“满意通2.0软件”源代码基础上完成的。

  根据本案第三人罗心暖的证明,北京中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所谓“亿美短信款事件”前的一个月,就以假名与曾参与亿美软件开发工作的罗心暖进行联系,指使罗心暖擅自复制“满意通2.0软件”源代码并按满意通产品界面风格、功能布局制作“中联软通企业短信中心3.3”软件。

  “中联软通企业短信中心3.3”软件完成后,立即发生了“亿美短信款事件”。而中联也利用该次事件将原满意通软件用户的客户端软件替换为“中联软通企业短信中心3.3”。

  北京中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罗心暖对亿美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委托罗心暖利用“满意通2.0软件”源代码开发软件。该行为侵犯了亿美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

  对于北京中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著作权归属为由主张免责的抗辩理由,现正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将对中联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决。希望各界予以关注。

  特此声明。

  亿美软通

  200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