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Byte 独家报道】11月15日,上海东方网诉济南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一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济南东方网(eastdays.com)称其所谓“侵权”其实只是公司员工——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们为了学习网页上传技术,将正在练习中的页面“误传”到了网上。

  此前,东方网诉讼案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多家媒体都对此进行了报道,开庭之前,业界普遍认为几无新闻可言,但在庭审中,辩方律师却抛出了最新的“误传”之说,并向法庭陈述了其练习页面“误传”的事情经过:

  8月2号下午,被告常务经理宋朝接到了山东电视台新财经栏目记者鲍春晖的电话,询问被告公司是否搞了一个东方网eastdays.com。宋朝对于记者知道公司将搞网站一事感到十分惊诧,因为建设eastdays.com电子商务网站是公司的商业机密。接下来记者问eastdays.com是否想搞成媒体网站,宋朝告诉记者要搞个B2C网站,公司没有能力搞媒体网站。

  接到记者电话后,宋朝立即到技术部,询问具体情况。这才知道是7月份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们为了学习网页上传技术,将正在练习中的页面传到了网上。宋朝考虑到此事可能会引出麻烦,当即要求技术人员当天无论多晚也要作出新的页面,替换掉已经上传的页面,以消除不良影响。

  辩方律师称,被告的目标是要把eastdays.com建成一个B2C电子商务网站。但在练习页面上传可能引发争议的情况下,被告公司希望将问题减到最小。这时,被告需要考虑下面几方面问题:第一,消除与上海东方网页面相似的误解,因此需要将页面及时撤下。第二,因为互联网上创新和速度是盈利的根本,建立山东省首家大型B2C网站是被告公司的商业机密,因此,当时还不能将建立eastdays.com的商业计划提前公之于众。但在前面上传的页面上有不少新闻,需要一个说法,所以,被告公司只能顺水推舟,在致网友信中说要建立一家山东省标志性媒体网站。其实被告的目标仍然是要把www.eastdays.com建立成一个商业型网站。这样,被告就发出了第一封致网友信和几个用flash软件制作的页面。后来,被告按原定的计划,在8月18日之后正式开通了B2C网站,并定名为"东方网上超市(www.eastdays.com)"。

  辩方律师认为这是正常的学习活动,不侵犯原告任何权利。其表示,被告的行为有其正当理由。网站投入运行可能有试运行阶段(但不是必须的),然后进入正式开通。本案事情的发生是在被告公司员工的正常学习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告网站已经投入试运行或已经正式开通运行。被告也确实没有进入试运行或正式开通。我们可以从被告的经营范围、从被告后来实际开通的“eastdays.com 东方网上超市”都可以看出,被告无意开通新闻网站。而之所以会有原告所称类似原告的首页和九个频道的次首页,正是因为被告的员工在搜索、收集、学习他人网页过程中,进行了"深入一层"的"离线浏览",并以此网页为模板,进行学习、修改、测试。

  辩方律师表示,事情发生在员工学习网页"上传"技术阶段,没有到试运行阶段,更没有到正式开通运行阶段。如果不允许这种实习,那么如何传授和掌握网页"上传"技术?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说,这一过程恰恰是属于为了学习和研究而进行的合理使用。 v对此,原告方律师则认为,被告侵权的页面是精心设计、改造出来的产物,如果仅仅是要学习B2C网站制作,为何偏偏要学习以媒体内容为主的上海东方网?被告不能因为所谓“误传”就推卸掉一切责任。

  庭审中,原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还提出了最新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原告网页页面著作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原告“东方网”、“eastday”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页页面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页上进行虚假宣传,损害原告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eastdays.com”、“eastdays.com.cn”的域名;

  6)判令被告在原告网站以及《互联网周刊》、《新民晚报》、《齐鲁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7)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8)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原告合理的调查费用。

  此外,双方还就原告是否拥有网页的著作权,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该权益;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网页装潢权;原告是否有权作为权益主体提出诉讼请求;原告的商誉是否受到侵害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经过一天的审理,审判长最后宣布:合议庭将认真评议该案,择期做出公正、合法的判决。

  

(本文撰稿:郑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