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并作出判决:厦华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长虹所使用的标识与厦华“CHDTV”标识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属正常使用。

  对于这一结果,长虹称,“至此,厦华四地(北京、上海、广州、厦门)起诉长虹商标侵权案中前两大城市已对‘HDTV’使用权争夺一事给予了明确结论。”

  对于这一判决,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郭则理昨天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没有明确表态是否上诉,只是对记者透露“厦华会保留上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