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在外国饱受关键词广告之痛,已经是几次三番因为涉嫌"从事商标伪造、不公平竞争和销售令人误解的广告",被法院判处侵权,为赔偿付出了不扉的经济代价。
而在国内,和Google从事业务相似的3721,也因为网络实名问题被诉讼至法院。这无疑给国内的关键词搜索广告敲响了警钟。
在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3721的诉讼中,原告诉称,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将"招聘"、"招聘网"、"人才"、"人才网"、"求职"、"求职网"等原告经营的行业名称作为网络实名进行销售,实质上是使整个招聘行业的行业名称的网络使用权归于一人,侵犯了其行业名称的网络使用权和商标权。因此起诉要求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万元。
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为,也就是本案的关键在于,首先, 3721的网络实名中的关键词是否属于网络使用?其次,行业名称的网络使用权主体是谁?其三,3721的网络实名中所采用的关键词是否侵犯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其四,原告是否享有该商标权("招聘"、"招聘网"、"人才"、"人才网"、"求职"、"求职网")?
对于第一个问题,网络使用的典范是域名使用。不论你的电脑终端是什么操作系统系统,只要你要登陆某网站你就必须输入网址。对于域名中的词语或字母、数字排列是典型的网络使用。不论你在何时何地,只要你输入域名或网址你就可以访问某网站。
但是,我们知道,3721的网络实名在IE地址栏内,直接输入中文关键词,然后,就可以到达或登陆到该关键词所有者的网站。那么,这种使用是否构成一种网络使用呢?
显然,3721的网络实名包含有自己的搜索技术在其中,它相当于把关键词购买者的网站和相应关键词建立一种链节,在用户在IE地址栏输入相应中文关键词时,可以直接到达目标网站,这种业务的开展,主要是3721利用了自己的搜索技术,提高和简化了到达目标网站时所需采取的步骤。比如,如果没有该业务的话,用户登陆某网站需要输入完整的IP地址或域名。或者,如果你采用CNNIC的通用地址栏服务的话,你也需要在相应中文域名后面加入.CN或.COM等顶级或二级域名。
也就是说,网络实名不属于域名性质的,而是一种独立的技术和业务。并不能简单定性为网络使用。同时,该业务的使用,需要相应软件的支持。如果用户没有下载相应软件的话,是无法使用该业务的。这也就是,3721的插件作用所在。3721正是凭借自己的上网助手等插件在用户端占有率才能开展该业务。
这也就是意味着,该关键词查询服务的使用是有一定范围,并不是任何电脑终端都可使用,这最多只能算是一种有限网络使用。同时,这种网络实名并不在搜索工具如Google和百度的搜索结果中显示。
网络实名只是一种优化了的访问方式,是一种的有限的网络使用。并不侵犯任何词语的网络使用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行业名称的网络使用权属于任何从事该行业的企业或网站。比如"招聘"、"招聘网"、"人才"、"人才网"、"求职"、"求职网"这几个词语并不专属于任何人,只要你是从事该行业的,你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中就可以包含此类词语。而3721的网络实名则是通过自己的技术,在用户采取网络实名访问时,直达网络实名有效范围内相应的关键词持有网站。
3721并没有占有此类关键词从事相关招聘业务,算不上独占相应关键词的网络使用。它只是为某些网站提高了访问率。使得其他同行业者在相关业务中处于一种优势地位。对于那些未持有该关键词的同行业者,如果你是著名的招聘或人才网站,比如51job或者智联招聘等,用户就会直接访问该网站,而未必通过"招聘"等关键词访问。从某种意义上讲,网络实名也是一种广告方式,可以让某些企业或公司提高知名度。
但是,这种目的的实现必须有3721相应插件用户的存在,也就是说,只有在3721忠实用户中,其知名度会迅速提高。而提高程度的大小,则取决于3721相应插件的用户量。
另外一个制约因素是,互联网用户访问习惯。如果用户的访问习惯是直接输入网址或利用搜索工具搜索相应关键词的话,那么,网络实名就不会发挥作用。
对于第三个问题,如果3721的网络实名中包含有相应相应注册商标或相应企业名称的话,那么这种网络实名业务就可能侵犯相应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如果3721把"百事可乐"的网络实名卖给其他可乐公司的话,也就是说"百事可乐"被链节到非百事可乐公司网站上的话,那么,这种行为是典型的侵权企业名称和商标权行为。如果3721把"鲜橙多"这个关键词出售给其他非"鲜橙多"商标持有者的话,等于误导了用户的访问,对商标造成了混淆,属于典型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是,如果相应的网络实名属于相应的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的话,3721并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3721的网络实名业务可以包含任何关键词,但是,其必须将包含有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关键词出售给相应权利人,相应权利人可以买也可以不买,只是3721没有权利把这些词语出售给非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所有人。
对于第四个问题,也就是本案3721是否对原告528招聘网(信立华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构成侵权,528招聘网并不是 "招聘"、"招聘网"、"人才"、"人才网"、"求职"、"求职网"等词语的商标权人或企业名称权人。可以说,类似这样大众化的关键词谁也无法取得商标权,对于企业名称来讲的话,相应企业也只有在名称包含该类词语,而不能直接以该类词语做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也就是说,对于此类大众或"关键"的词语并不专属于任何人,当然也不属于3721。仅就3721的网络实名来讲的话,它也没有占有该类词语,因为3721自己不从事不经营"招聘"业务,同时,3721把这种便捷的访问方式出售给的也是招聘类网站或招聘类企业。也不构成虚假广告的问题。也就是说,原告的起诉并没有法律依据也不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原告的起诉虽然对于搜索行业来讲,有很大意义,但是,仅就本案来讲的话,3721并没侵犯它的合法权益。3721的行业名称关键词服务应该归为广告性质的业务,并不是占有不占有的问题。难道说,别人做广告就是侵犯那些不做广告的人的合法权益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