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上午,故宫博物院诉上海方正侵犯名称权、名誉权案以被告当庭致歉、原告表示认可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为结果达成一致意见。

   自去年年底至今年年初,多家媒体曾发布有关“故宫博物院采用方正电脑进行信息中心的网络管理,实现文物管理与办公自动化”的消息。

   原告认为,被告向新闻媒体提供的上述内容不是事实,被告盗用原告名称用于产品宣传,使原告在正在进行合作开发故宫文物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的业务单位中信誉下降,并遭受无端损失,故而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被告对侵权行为矢口否认,认为媒体上发表的文章与被告无关,被告从未传播过有关故宫上网的新闻稿,没有侵害原告的名称权和名誉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曾于9月1日第一次开庭。因双方证据材料不充分被迫休庭。昨日,二次交锋的双方显然均已有所准备,也对诉讼结果有所考虑,因而在双方均同意调解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被告因在1998年12月30日《经济参考报》刊登“故宫实现计算机化管理”一文,有部分内容不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现当庭向原告致歉,诉讼费由原告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