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羁押年半命系证据鉴定UT斯达康、上海贝尔卷入其中

  对运用法律程序适当与否的争议或将改变判决结果

  7月7日,原本计划7月12日开庭的华为诉前员工窃密一案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前开审。这一在全国知识产权领域极具争议、颇具代表性的案件,经历去年媒体爆炒后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由于此案对类似商业机密或商业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参照意义,在国内法学界也引起深层关注。

  据悉,此次开庭审理此案,是在本案当事人已被羁押长达18个月后的第二次非公开审理。今年6月24日深圳一审后,法庭认为此案非常复杂,表示需要更多时间调查取证,当时宣布择日再审。在正常情况下,今日可能最后宣判。

  代理律师讲述经过

  2004年7月7日,华为诉前员工窃密案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再次开庭。开庭当天晚上,记者通过电话采访了该案三名被告人的代理律师。

  据律师介绍,2001年秋,华为公司传输部三名年轻的技术人员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分别以出国读书、家庭原因为由先后辞职离开华为公司自己创业。2001年11月,王志骏、刘宁在上海创办上海沪科科技公司,从事光信号传输设备的研发。秦学军随后加盟上海沪科公司。

  该公司成立后,一直专注于新产品技术的研发,由于上海知名通信公司上海贝尔非常重视沪科公司在光传输方面所拥有的巨大技术潜力,双方决定合作研发和生产新型光传输设备,产品冠以上海贝尔的品牌,并借助上海贝尔的销售平台进行销售。由于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能力,在黑龙江佳木斯等电信项目中,沪科公司击败了华为等大公司,获得销售合同。

  2002年10月,华为公司以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由,在上海向沪科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但事态并没有以民事诉讼的轨迹来发展,就在法院受理民事纠纷仅一个月。

  2002年11月22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突然在杭州分别被黑龙江佳木斯警方拘留。

  据佳木斯警方透露,华为公司于2002年10月向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举报,上海沪科公司销售给佳木斯电信公司的产品与华为公司的产品相似,要求佳木斯警方立案侦查。立案后,在华为公司的协助下,佳木斯警方开始对案件进行调查,并在杭州将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拘捕。同年12月,王、刘、秦三人被移交给深圳警方,2004年6月24日,该案在深圳开庭,三人被关押在深圳已长达18个月。

  证据认定已成庭审关键

  7日二审开庭后,该案被告人之一王志骏的代理律师、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佳木斯警方在取证和保存证据时均存在违法事实。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并不能被法庭所采信。

  同时,今天将继续进行的庭审,将会对警方搜查所取得的证据和由华为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法庭质证。

  据张志律师介绍,此前,华为公司指认:三名被告在离开华为时曾将数万页纸质资料、大量光盘和与华为公司技术相关的资料擅自带出公司。

  被告代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定,当时佳木斯警方在杭州搜查取证时,存在明显违法行为。

  张志律师介绍,2002年11月23日和24日,佳木斯警方在进行搜查时,华为人员竟然直接参与。据报道,当时华为工作人员与佳木斯警方在杭州办案期间,同吃同住,且佳木斯警方人员在进行讯问时,华为公司人员也一直在场。“华为做了一些与举报人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存在‘过分’协助警方调查的事实。”张志表示。

  按照法律规定,警方在保存物证时,需要当事人在物证扣压清单上签字认可。

  而据张志称,11月23日和24日,警方在将相关物证带走时,并未出具任何扣压清单,而是在第二天才对相关材料进行补充,“两份材料上同一个人的字迹明显不一样,只能证明是非同一时间签的字。”张志告诉记者。据介绍,相关证据在进入法律程序之前,有被一些非执法人员接触并遭致“污染”的可能。因此,被告辩护律师质疑以上证据的可信度。

  那么,由警方搜查获得的以上物证是否足以证明三名被告窃取了华为公司的商业机密呢?按照法律规定,由权威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进行权威鉴定,是惟一有效途径。

  两份迥异的鉴定结果

  然而,面对相同的物证资料,国内两家权威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得出的结论却完全迥异。

  张志律师介绍,三位实行是否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的关键取决于三人所使用的技术是否属华为公司商业机密的认定。对此,公诉方公布了由科技部知识产权中心出具的鉴定,认定沪科产品所使用技术与华为技术秘密相同,所涉技术属商业秘密。

  而被告方准备的则是由中国科技法学会下属的北京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称,沪科与华为SDH产品的数据结构不相同,华为产品的5个器件选型不构成技术秘密,结论认定不属于商业机密。

  对此,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孙国瑞告诉记者,如果双方提供的鉴定报告相左,一般情况下,法庭会考虑指派另外的权威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另外,如果警方在搜集证据时存在违法事实,将会严重影响到法庭对相关证据的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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