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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税新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

出处:新快报 作者:记者 叶志明 通讯员 高涛 2005-04-06 13:57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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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税局自今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等,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退税。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自今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出口书刊、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据悉,出口企业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州国税强调,此前已经取得普通发票的上述货物,出口企业需在4月1日以后出口的,请于4月15日前到市国税局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上述政策具体执行日期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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