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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三联争夺商标权被驳回 认定归三联集团所有

2011-06-27 18:06上海证券报王春晖
关键字:ST三联 被许可人 驳回 三联 三联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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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各界关注的*ST三联与三联集团商标纠纷案日前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驳回*ST三联诉讼请求,认定“三联”商标归三联集团所有。历时2年之久的“三联”商标权之争第一次获得司法结果。

  “三联”商标由三联集团创立于1985年,曾获得“中国服务名牌”等称号,其本身具有重大的财产和商业价值。2003年,三联集团战略重组郑百文时,双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三联集团授权郑百文使用“三联”商标,但有两个“鉴于”前提:一是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商标权人;二是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

  郑百文重组成功后改名为“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在*ST三联股权之争中,国美电器成为*ST三联的实际控制人。2009年,*ST三联起诉三联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判令三联集团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ST三联。

  法院审理认为,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署的商标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商标使用合同开头“鉴于”条款一明确界定了该合同的商标使用权,“鉴于”条款二明确了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即三联集团是郑百文的第一大股东。法院认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关商标转让的约定,应与合同整体内容、合同签订背景和目的相结合,涉案商标由三联集团申请并使用20年,成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亦即其重要的财产权利。当三联集团失去*ST三联第一大股东地位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二的前提和基础已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三联集团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因此法院驳回*ST三联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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