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面瓜看到:《家电回收法规出台在即 乱扔私卖将属违法行为》。自家的东西私自卖了还违法了,这有道理吗?据悉,《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于10月31日上报国务院批准,并正式颁布实施。目前大多数市民对废旧家电的处理,往往都会选择随手把它扔掉或者卖给私人回收旧家电的。但《条例》正式实施以后,这些做法就将是违法的了。面瓜对这个规定觉得不能理解,事实上,在面瓜所居住的小区常常有这样的收购废旧电器的人,当然价格也不等,多数是一些非常过时的电器。卖也卖不了几个钱,但是在家里放的又占地方。多数人是处理掉了,如果说以后不允许自己处理,那有专人上门收的吗?
《条例》规定,废旧家电不能随便乱扔,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再由这些企业交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经测试、维修并贴上再利用品标识后,才能在旧货市场销售。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拒绝消费者交售回收废旧家电的,最高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规定合理吗?一般的电器都比较庞大,如果让消费者自己搬运到指定的收购地点,合适吗?成本谁出?有这样的上门收购的企业吗?既然卖电器的可以送货上门,那收购的是不是也可以上门呢?
对消费者而言,当然是最方便的处理最好,姑且不论能卖几个钱,即使卖到指定的地点就能保证多卖几个钱吗?关键是收购这些旧电器的一般都能到你家里去搬走,不需要你费力地送到哪里去。而且有一些厂商也在搞以旧换新,这是不是也是不合法的呢?你如何监督呢?如果没有合适的监督办法,那规定是不是也是一纸空文?
正如文中所提到的,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该《条例》尚有诸多不可操作性。首先是回收费用由谁承担?如果采用欧美的制造商负责制,以目前家电行业平均5%的利润来看,家电制造企业肯定难以承受家电回收的费用。如果采用日本的消费者部分负责制,让消费者在报废家电时交纳一定的费用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其次,废旧家电如何处置?《条例》规定:我国将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国家对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但在全国先行一步的重庆,目前也只有两家单位有收集处置此类产品的资格,且目前采用的办法只能是集中封存。废旧家电的彻底处理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投入,但目前的市场条件下,没有企业愿意进入这一领域。
如果说废旧家电有很大的污染性,那么对废旧的电脑等设备呢,要知道这些东西也是污染非常大的,丝毫不亚于废旧家电,对他们又有什么政策呢?报废的显示器,废旧的电子配件等等不照样被扔掉或者贱卖了。从对环境的考虑来看,这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但是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也必然会流于形式,并最终收不到什么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