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0月20日出版的《福州海峡都市报》报道,法院判令被告仕达斯公司及其网络管理员郑明辉应立即停止在国际互联网上对原告联盛公司、施清体名誉权的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删除其全部文章内容,并在泉州信息超市等网站刊登向原告致歉的声明。同时被告仕达斯公司郑明辉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联盛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赔偿施清体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该案的受理费由两原告负担1万元,两被告负担1万零100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被告则表示不服本判决,并决定不日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被告仕达斯公司、郑明辉因对加工水洗的休闲裤质量持有异议,未采取合法途径、正当善意地行使投诉权利,却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12篇文章,使用了大量的侮辱性言辞,将矛头对向“旗牌王”和施清体,使这些公布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信息得以传播,并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其主观上明显存有故意毁损两原告的名誉,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两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和名誉的贬损,其行为已构成了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