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极网 12月7日消息(记者 冯大刚)来自深圳的最新消息显示,12月7日15时许,南山区法院宣判结束,沪科案三被告被认定有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刘宁、王志骏、秦学军分别被判处三年、三年、两年有期徒刑。

  三名被告当庭均表示对判决不服,被告律师郭磊明表示律师团将代表其当事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郭磊明律师介绍,由于案情复杂,判决书长达四十几页。判决书显示,在包括技术鉴定报告等诸多基本争议点方面,法庭均采信了控方的证据和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三人已被羁押超过两年,但这段时间并不像很多人原来设想的那样,都可以用来折抵刑期。郭磊明律师介绍,监视居住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比较复杂,在以往的判决中,监视居住期不一定用来折抵刑期,其核心是被执行人是否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

  在本案中,秦学军从2002年12月17日,王志骏、刘宁从12月19日开始被深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六个月),但并非在被告家中,而是在招待所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应当是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才能在指定的居所内执行——据此,郭磊明律师认为,被告方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已经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应该可以折抵刑期。

  法庭并未当庭解释这个问题,郭磊明律师分析,此前曾经有过“监视居住无人身自由可以折抵刑期”的判例,但那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一个“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明,但现在公安机关可能不会愿意出,所以结果还不好预测。

  2003年6月17日,三人被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以后的时间可以被用来折抵刑期。如果二审(终审)维持一审原判,并且认定监视居住期间不可折抵刑期,则秦学军还将面临半年刑期,刘宁、王志骏将还有一年半的牢狱生活。

  郭磊明律师透露,三被告在法庭上均表示对判决不服。15天内,律师团将遵照三被告意图,向上级法院——深圳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提起上诉。(完)

  附:

  标 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84-12-18
  【正  文】:

  【题    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84.12.18
  【生效日期】1984.12.18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豫法办字第15号《关于监视居住是否折抵刑期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意见,我们认为,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这一强制措施只是限定了被告人的活动区域,并对被告人在此活动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加以监视,而并没有规定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依照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折抵刑期。因此,对于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但是,你院请示中所提的被告人,在被逮捕以前,是被送到县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这是对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措施,而不是法定的监视居住的方法。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被羁押期间,即可予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同时,必须指出,把执行监视居住自行变成羁押,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转告有关机关,今后对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要切实按照公安部1979年12月28日公发〔1979〕185号《关于管制、拘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即:“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具体执行监督考察。”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