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一段时期,中宣部等八部门和全国整规办等七部门分别联合发文,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治理行动。有媒体称,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政府对网络侵权盗版问题进行的最大规模的专项治理行动,足见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网络侵权盗版问题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反映了目前网络盗版问题已经非常突出,必须进行严厉的整治。

  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但是,维护著作权法尊严,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却不能只依靠政府。著作权人应当积极行动起来,除了配合政府部门的执法行动以外,积极采用技术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行之有效反盗版举措。同时,国内高新技术企业也应当看到,反盗版技术措施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应当积极涉足、抢占市场先机,让高新技术成为“为企业赚钱、替政府分忧”的反盗版利器。

  在民事权利领域,任何一个权利主体都有权采用一定的方法对自身的权益进行维护。就象为防止盗贼可以安装防盗门一样,著作权人也当然有权为维护自己的著作权而采取一定的防护手段。在现代著作权法语言里,这种防护手段统称为“为保护作品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一般简称为技术措施)。著作权人采用技术措施保护自己作品的权利已为我国著作权法确认。

  但是,许多著作权人还是没有意识到利用技术措施进行自我保护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意义。他们习惯于花大价钱安装高级防盗门和保险柜,但是,对于自己的著作权却疏于做必要的防护,对于盗版侵权行为,他们还习惯于等待国家的公力救济。

  国家的公力救济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盗版带来的危害,但是,在高科技快速发展的网络时代,几乎任何形式的作品都可以非常容易、快捷、低廉地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网络时代的盗版,对于盗版分子来说只是躲在世界的某个角落敲击电脑键盘和操作鼠标,留给执法机关的破案线索非常少,身份极为隐蔽,被抓获的危险大大降低,而其得到的可能是来自世界各地的源源不断的汇款。这种违法成本的低廉性与巨额汇报的诱惑性极大地刺激了盗版分子从事盗版侵权活动的欲望。网络侵权盗版已经逐步滋生蔓延成盗版分子活动的主战场,也成为制约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毒瘤。因此,国家一方面加大了对互联网相关产业的管理力度,开展针对网络侵权盗版违法犯罪的专项执法行动,同时还鼓励、支持著作权人积极行动起来,主动的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技术措施的分类主要有两种,即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其中,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包括口令技术措施(access code)和问题化技术措施(Encryption)。其作用机制主要是使得未取得授权的用户不能获得作品或者虽然获得了作品的某种载体但不能进入作品的正常工作界面,这在实质上还是起到了控制作品使用的作用。这两种分类的基点都是将技术措施定位在防止作品非法复制及未经授权的使用。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具有保护著作权功能的技术措施容易被人忽略。

  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和互联网络的发展,一些新型作品出现了与传统作品不同的使用方式。对传统作品的正常使用都是由被许可人自主进行,不受权利人的控制。即一般都是由权利人将其制作成复制件,然后提供给被许可人,由被许可人按照约定的使用范围和方法进行使用,权利人不再干涉。但是,一些新型作品,比如说网络游戏,其使用方式出现了根本性变革,由权利人和若干被许可人同时使用,被许可人获得的都是网络游戏作品的一部分,其必须要通过在线方式与权利人设置的服务器端程序交互运行才能实现使用目的。所以,在这类作品运营中,权利人一般都是无偿地向被许可人提供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而通过在线服务获取报酬。对这类作品进行保护的技术措施应该着眼于作品的网络运营安全,比如对客户端程序和服务器端程序进行加密、对客户端程序与服务器端程序的数据交换过程进行加密控制,防止作品被恶意篡改或者加入所谓的“外挂”程序。这种技术措施的着眼点不在于防止作品被非法复制,而是网络运营安全以及作品自身的完整性。我们可以把它称为保护作品网络运营安全的技术措施。

  从保护著作权,打击盗版的角度出发,还有一种类型的技术措施也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技术措施。无论是传统领域中对有形作品的复制发行,还是互联网时代对作品的网络传播,执法部门在打击盗版过程中最需要的手段之一就是能够快速、简便地识别正版与盗版,并且能够方便地鉴别真正的著作权人。而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在自己的作品上加贴一定的防伪标识以及在加入作品权利归属信息能够帮助执法部门提高快速鉴别能力,提高执法效率,从而更妥帖地保护著作权人权益。这种技术措施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是以“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定义出现的,比如说在图片、软件以及音像制品中采用“水印”技术加入“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无论其在网络上传播多久被转换多少次格式,只要“水印”不被消除,仍能很方便地鉴别真正的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将其定义为“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表明,立法者认为这种技术措施主要应用在规范网络传播方面。其实,为作品加贴防伪标识、打上防伪标记等技术措施在传统形式的作品传播中已经得到过广泛应用。

  近年来,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技术措施的创新和应用方面一直进行着积极的倡导和扶持,鼓励、支持国内企业参与反盗版技术措施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其中,北京市版权局是率先开展这项工作并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的。比如,在该局的支持、引导下,北京清能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核径迹防伪技术被应用到今年10月份出版发行的畅销书《哈利?波特与“混血王子”》反盗版标识上,由于该标识采用了“核能技术”,盗版分子无法仿冒,创下该书正式投放市场15天内全国无盗版的良好记录。

  针对业界普遍关心的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的治理问题,该局除了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以外,还重点支持有关企业研发相应的技术措施,以求达到政府部门行政执法与企业自我维权相结合的和谐局面,共同挤压盗版分子的生存空间。日前,这一工作思路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在该局查办的“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外挂侵犯著作权案”相关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的同时,北京普泰阳光科技网络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网络游戏外挂预警及处理系统”也成功上市,并已获得了版权部门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据悉,该局正在积极与国内知名企业华旗咨询等一批高科技公司接洽,引导他们进军反盗版技术措施市场,研发带有反盗版技术措施的高科技数码产品,争取让反盗版技术措施发展成为既让企业赚钱、又为政府分忧的新型版权产业,让高新技术为创建无盗版的和谐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