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对涉及企业登记的一些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出台了一些新的规章。
7月1日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企业登记程序将有所变化。
(1)电子邮件能申请登记
申请企业登记既可以直接前往企业登记场所,也可以留下联络方式和通讯地址,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2)需要材料一次告知
行政许可法确定了“一次告知”的原则,以方便群众。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申请企业登记的材料应当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的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规定时限内决定
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一般项目不需事前审批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这个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许可经营项目,一类是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应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证件。
(5)名称预先核准立等可取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如果选择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