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9月初的一天,本报收到来自北京书生公司的一封电子邮件,邮件中是一封发给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成思的公开信。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成思为代表的7位知识产权专家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编著的共计24本著作,提出书生公司公开赔理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经多次与起诉方联系希望沟通未果,书生公司无奈之下向本报发来公开信,借此与起诉的7位专家进行公开的交流。这封公开信引发了本报对这起诉讼的关注:作为中关村一家优秀的高科技企业,如何在领跑产业的过程中,处理好著作权人权益和产业发展的平衡关系?

  突如其来的诉讼

  对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来说,这一事件来得非常突然。

  “事先我们一点都不知道,媒体就来采访了,说我们被人告了。”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告诉笔者。6月25日,突如其来的笔者采访让他摸不着头脑,也根本不可能作出答复。这一天,他也是7位研究知识产权的学者向法院递交诉状的日子。10天后,书生公司接到了诉状。

  从起诉方提交的证据看,从今年3月起,7学者即开始了取证工作。直到起诉前的这段期间,书生公司与其中的一些学者多次在学术研讨会上见面,甚至还共同发表了一本版权方面的论文集,双方却从来未就此事进行过任何交涉,也没有透露过一点风声。起诉后第二天,《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各大媒体就立即刊发了有关新闻,新浪网易等各大网站迅速转载,而书生公司此时还没收到诉状,对所诉事项的了解也仅限于媒体报道,根本无法分辨。

  “我们当时完全是猝不及防,包括后来《知识产权报》的大幅报道,他们是专家,是权威,我们根本就没有话语权。”王东临忿忿不平。

  在起诉方提交的相关证据中可以看出,在“书生之家(www.21dmedia.com)”网站上,用户名和密码均使用“guest(客户)”,即可进入书生公司网站资料库,并得到这些著作的内容。

  “我们网站并不对公众开放阅读,他们怎么可能通过这个用户名/密码进得了我们的网站?”书生公司副总裁陈芳告诉笔者,并向笔者出示了相关单位的证明,这些证明声称,该网站并不向社会公众开放网上阅读。

  9月8日晚23:04,笔者登入书生之家网站,试图以“guest”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被拒绝访问。从7位专家提交的证据来看,对方是在2004年3月31日进行的证据收集,与笔者验证的时间差了近半年。

  “我们没有时间机器,无法倒退回去证明当时的状况,这使得我们非常被动。虽然明知他们告的内容并非事实,但很难证明,现在只能通过第三方资料来作为证据。”王东临很无奈地说。

  “那份公证书破绽百出,说是进书生之家网站,但打印出来的页面却是第三方网站。”书生公司的律师对笔者说。该公证书是起诉方用来证明书生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惟一证据。

  “他们怎么会不开放呢?不开放他们放在(书生之家)网站上干什么?”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特聘教授、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一级律师徐家力说。作为此案件的代理律师,以及起诉人的一员,徐家力认为书生的确有侵权行为,“他们就是为了公开,不公开就没(商业)意义了。”

  对此,王东临告诉笔者,书生公司自身并不经营数字图书馆,而是提供数字图书馆整体解决方案,帮助图书情报机构建设数字图书馆。“业内有和我们经营类似业务的网站,他们自己在网上开设数字图书馆,向公众出售读书卡,因此几位老师认为我们的业务与这样的网站类似,而我们一向规范经营,从未向读者出售过读书卡,网站也从未向外开放。”

  王东临告诉笔者,书生公司一向尊重知识产权,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并为此开发了国际领先的版权保护技术。相比之下,书生公司作为一家国内著名的软件公司,生存在盗版软件肆虐的环境中,受到的伤害远远大于图书产业。他认为,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学者,几位专家应该更多地关注软件版权的保护。

  版权学术争执

  与这场诉讼有关的,是诉讼背后的版权制度的学术争议。

  2003年夏天国家版权局在怀柔召开的“因特网条约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调研论证会”上,唐广良(也是原告之一)在会上发言称,“不知道信息产业占中国GDP多大比例,为什么你们这些人都要给网站使用内容寻求合法途径?网站必须严格遵守版权,干不下去所有网站全都关门回家卖白菜也没什么关系。”性格耿直的王东临当场就反驳:“你在社科院做研究员又创造多少GDP?难道只有创造GDP才应该支持?”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人士认为,这次冲突为后来的诉讼埋下了伏笔。

  在书生与起诉方为数不多的沟通中,得到的答复是,起诉方的诉讼目的是深化版权课题研究,检验版权理论。王东临对此的理解是:“因为有公司在被很多人告了侵权之后,就按照郑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郑成思)的指点做版权建设,而我们试图探索另一条路,与郑老师在数字版权发展方面的观点不一。”

  笔者从网上查找到的相关信息显示,郑成思热心于参与数字版权的相关工作,帮助业内知名公司超星公司起草、修改了版权授权协议。2004年1月6日、7日,几位原告所在的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举办知识产权论坛,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向著作权人直接取得授权的“超星公司版权模式”是作者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佳选择。

  “郑老师推崇的向著作权人直接取得授权的传统模式在工业时代版权授权需求不多时还能应付,但面对数字时代急剧增长的版权授权需求时就难免力不从心了。作为企业,我们还是希望只要按照专家的指点去做就能走得通的,如果不是迫不得已,也不会走上版权制度创新的荆棘之路。根据我们多年的实践和深入的研究,我们提出了‘授权要约’模式,我们认为这种新模式能够适应数字时代的需求。”王东临分析道。

  由于学术理论的说明比较专业化,书生公司提供了一份材料,总结双方之间的分歧所在。但徐家力拒绝就此发表意见,“我们没和他们有争论。”

  郑成思告诉笔者,本次事件由唐广良担任发言人,而唐广良则向笔者表示,“我们已经确定了一个准则,在开庭之前,不方便说话,也不方便发表看法。我们是有(司法)影响的,我们说话,可能影响法院的司法程序,这样不好。”

  本报希望能通过公开的争鸣和探讨,为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版权授权瓶颈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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