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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舟撤下争议广告 联想斥其侵权

出处:北京日报 作者:沈衍琪 张磊 2007-08-04 19:3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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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近日发表声明称,深圳神舟电脑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及《广告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更严重损害了联想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有了神舟笔记本电脑,你还需要联想吗?”对于神舟电脑这一颇具“挑衅”意味的广告语,联想昨日发表声明称,深圳神舟电脑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及《广告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更严重损害了联想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神舟作为与联想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此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而且还构成不正当利用联想的品牌抬高自己、侵犯联想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记者昨日在中关村鼎好、海龙等电子商城发现,神舟电脑的相关广告牌已被悄悄撤下。

  “这是经销商的个人行为,和神舟公司没有关系。”神舟电脑北京分公司经理张俊杰昨日对记者表示,他对经销商设计的广告内容不方便给予评价。而鼎好电子商场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神舟经销商则表示,神舟公司不能把责任推到经销商头上。“我们只负责销售,广告牌都是从他们那儿领的。”

  尽管神舟公司相关负责人曾对广告语进行解释,表示“联想”在文中只是作为一个动词使用,但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直接想起联想电脑。“这是一种很明显的文字游戏,完全是在打擦边球。”一位购买了神舟电脑的消费者欧阳鹏向记者表示,神舟这种宣传方式令他有些反感,“不厚道”。

  据中国人民大学广告学教授陈绚介绍,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违反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有权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并公开更正,同时没收广告费用,并可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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