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专利侵权行为: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后,专利权人即享有独占的排他性权利。他人侵犯了这种权利,就是专利侵权。
直接侵权:
1、专利法第11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1) 制造专利产品(产品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 使用专利产品(产品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使用专利方法或者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 销售专利产品(三种专利)、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专利法第11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
(1) 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 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专利法第11条第三款:
进口专利产品、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到中国口岸即成立。
(二) 专利侵权的构成条件
1、实施了专利侵权的行为。即未经许可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
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譬如制造专利产品为个人使用等,不属专利侵权。
3、在我国专利法有效的地域内实施,专利的地域性。
4、专利有效期内实施,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5、存在主观过错:故意、过失。
(三) 专利侵权的特殊形式
A.间接侵权
1、生产专门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供他人制造专利产品。
2、与直接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3、认定: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且在我国发生;主观上具有促成直接侵权的意图。
专利法63条第1款:按专利法第60条规定处理,即按专利侵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假冒专利罪。
(四) 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
专利法第62条规定5项:
1、专利权用尽。专利权人制造、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
2、不明知、不应知的销售。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
3、享有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已形成的生产能力)
4、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依照与所属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互惠原则)。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对专利产品本身进行实验,非在别的实验研究过程中使用专利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