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案件审判的几个通知
《最高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85年2月16日,共分两部分,6个问题;《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19日,共5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年12月29日,共8条。
2、九类案件:
(1)应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2)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
(3)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
(4)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
(5)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
(6)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7)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8)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
(9)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谁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案件)。
3、级别管辖
(1) 1-4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2) 其余各类由省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各高院指定并经最高法院同意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4、司法管辖与行政管辖的协调问题
(1)专利管理机关已经受理尚未调处完结的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有三种情况:一方拒绝答辩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作了实质性答辩又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双方都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有两种情况: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3)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反悔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