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政府和其他资财所有者或委托者构成博弈甲方,企业经理(代理者)构成博弈乙方,双方因“利害冲突”而博弈。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有可能只知道代理人的能力,但其努力水平是不知道的。而且当双方签约后,委托人的利益要取决于代理人的行为时,委托人的利益实现就有可能面临着道德风险。因为委托人不能肯定代理人是否愿意或竭尽全力去实现委托人的利益。在经济学中,道德风险主要涉及到无法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的代理人的行动选择,代理人对这些行动的选择将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无法观测到这些行动。在这种情形下,委托者可能花费监察成本,委托监察员代表委托者的利益对代理者进行监督,从而将道德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如财务总监委派制中的财务总监就是监察员。

  财务总监委派制实施的形式为:对已建立董事会的市管及区(县)管国有企业,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对由投资关系形成的母子公司,由母公司向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财务会计主管。被委派的财务总监(会计主管)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的财务活动,对企业的各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定期向董事会(母公司)报告企业的资产运行情况,同时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由此而形成财会管理控制系统。

  在这种财会管理控制系统中,财务总监(会计主管)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他相对于经营者是独立的,对经营者的重大财务决策实行事前监管,对其所执行董事会决策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而企业会计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执行经营者的指令,对企业财产的完整和安全负直接责任。注册会计师相对于经营者和董事会都是独立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经营者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财务总监(会计主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财务总监委派制通过委派财务总监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减少会计人员在经营者授意下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