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息为网站打开了一条网页广告以外的赢利途径。对互联网的经营来说无疑也是一次革命机会。

  短信息的市场潜力很大,市场规模也在不断膨胀。中国移动推出的“移动梦网”虽然还没有实现象描绘中的那般绚丽多彩,但经过一年多的经营,也总算凭籍明朗的利润分成模式吸引了一定规模的内容合作伙伴。据移动在梦网一周年时对外发布的数据,中国移动的无线内容合作伙伴已经达到400多家的规模。

  这些无线合作伙伴提供的内容可谓林林总总,各有千秋,比如广为大家熟悉并欢迎的移动大富翁、IQQ、移动OICQ、移动游戏等,但就最普遍而且可以保持用户持续热情的服务来说说,无非也就是部分特定手机用户的铃声/图片下载服务以及一些恢偕的文本短信流行语。

  纵使众多的大网站总是想极力的渲染自己的新闻定制、短信游戏等是如何的受欢迎,已经拥有多少的注册用户,但不可否定的是,从收入来看,每下载一条收费0.5-2.0元的铃声下载仍然占取了网站短信业务收入的重要部分。 

  法律依据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负责人称,目前网上提供下载的手机铃声多是音乐作品,比如流行歌曲、民族乐曲等,虽然被制作成电脑MIDI的形式,但也属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因为这依然属版权意义上的使用,属于在网络上公开复制和传播音乐作品的行为。而依据著作权法,公开使用就应付版权费,否则就是对著作专有权的一种侵害。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收取手机铃声版权使用费是合法的。

  从法律的依据来看,国家版权局2号公告规定,音乐著作权协会除了维护加入协会的著作权人的利益之外,还承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但要付酬的公开演出、录音制品等酬劳的收转工作,因此中国音乐版权协会有权向网站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收取版权使用费。

  但追究一下这个法律依据,由于早在1991年至1992年间制定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著作使用权的有关细则,所以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网络的司法解释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手机下载音乐是否该收版权使用费,如何收取也便具有很大的法律韧性。

  笔者曾经就这个问题咨询过中国音乐协会法律许可部的负责人马先生,马先生说今年10月27日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音乐版权的无线传播增加了相应的法律条理。笔者在修改过的著作权法上也发现了新增加的关键部分:(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收费合理吗?

  网络MP3的受禁已经使CP们隐约意识到手机响铃的下载也必将触及音乐版权的问题,因此某些触角较灵敏的短信网站早期便开始签约歌手或者寻求与唱片公司的合作。但对大多数的ICP来说,在好不容易找到一条有明确赢利前途,于是开始大量投入之时,却半路杀出一个程咬金要来分食,于情于理都很难接受。

  曾经有人对网络的短信服务从收入和支出的角度做过非常细心的数据分析,并得出结论:短信服务是一个亏本的服务,新浪也好,搜狐也好,短信业务做得越大,亏得越多。

  当然,这种看法难免偏颇,因为它低估了短信业务持续经营的生命周期和规模效应--但其实谁又知道短信业务的生命周期会有多长?--anyway,这种观点却反映了一个事实:短信的赢利并不容易实现,它建立在一个规模基础上--中国移动的100亿条短信计划确实一个很庞大的数字,但具体到网站的分流却非常有限。而且在目前网站短信服务刚刚步入正轨,规模仍然欠缺的市场环境下,便开始对铃声的版权进行分成式收费,难免令人难以接受,引发众CP的抗拒之情。难怪业内人士称,这无疑于杀鸡取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