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的工作、生活与互联网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互联网不但成为个人生活、娱乐的帮手,还成为企业经营的有效工具。然而我国法律却未能跟上网络经济迅速发展的节拍,没有形成完善的网络法规,致使互联网上的财产至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各类网络侵害事件频频发生,被侵害人却只能任由宰割。
浙江省杭州立普电源公司因其注册的网站被另一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通过技术手段霸占,导致其网站瘫痪。该公司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惩治侵害行为,而公安部门却以网站网址不是实物财产,窃取也构不成犯罪为由不予立案。
据了解,杭州立普电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02年注册了域名为photo11.com的网站,用以介绍公司的业务和产品的情况,也用作与客户业务联系的平台。后来由于公司股东间产生了矛盾,股东李某退股成立了另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杭州垂直科技公司,也建立了一家网站,网址为printanet.com。李某利用自己在原公司时掌握的photo11.com网的密码,进入其内部系统,修改了有关设置,使得互联网用户一输入photo11.com的网址就直接链接到自己公司的网站printanet.com 上。同时他还在自己的网站上贴出公告声明:本公司原网址为photo11.com,新网址为printanet.com;公司法人代表为李某;网站页面没有改变,所有客户保持不变,汇款帐号为#######(垂直科技公司在银行的开户帐号)。
如此一来,杭州立普公司的网站完全瘫痪,其原来的客户在看到printanet.com网站上的公告后,都以为photo11.com已变更为printanet.com,于是都与垂直科技公司做起了生意,立普公司与客户的联系中断,所有的业务活动不得不停止,经济损失严重。为此,立普公司对李某侵害本公司网站的行为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结果公安部门明确表示,李某占有的是网站,属于虚拟财产而不是实物财产,构不成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能立案。迄今为止,网站photo11.com仍旧被网站printanet.com所覆盖无法打开。
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人窃取,花了大量人力财力建立起来的经营性网站被人侵占,经济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却不能将侵害人绳之以法,难道自己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网站和客户关系不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吗?杭州立普电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对此十分不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