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走私案件侦破以后,福州海关认定海兴公司违规退税,同时要求东方通信退回由海兴公司转退的税款8163万元。

  按照海关总署的处理意见规定,东方通信在2000年交纳了该税款的15%,2001年交纳35%,2002年交纳剩余的50%。

  今年春节前的几天,张泽熙从福建警方保释出来,重新回到公司上班。张泽熙除了上班之外,现在能做的就是等待司法机关的判决。

  被福建警方羁押两年多的时间,对于东方通信原董事、执行副总经理张泽熙来说是一个不愿过多提及的回忆。对于那件事,他只是说“我确实被福建警方关押了两年多,相信司法机关会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这个案件现在还没有完全了掉,人是保释出来的,我们也希望能加快审理的步伐。”东方通信董事长施继兴告诉记者。

图:南凡摄

  而在此前,东方通信已经被海关总署责令在三年内退回出口退税款8163万元。

  “代理公司违规走私”

  1998年6月,信息产业部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通信设备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全国通信设备走私的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1998年7月11号,信息产业部派出的工作组到达福建省邮电管理局检查该通知执行情况。在工作组到达的同时,原福建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张茂东(被另案处理判处有期徒刑14年)等人召开了一次秘密会议,决定对福建省邮电管理局走私进口诺基亚通讯设备事件隐瞒不报(实达走私案件,详情见本报上期《实达走私案宣判》),并授意原福建省邮电管理局外经处处长赵榕(在实达走私案审判中成为控方证人)处理该事情。

  随后赵榕找到了福州经济开发区海兴贸易公司(简称海兴公司)总经理林东(被另案处理,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密谋此事,林东随后向福建省邮电管理局提供了一张1.1亿元的摩托罗拉移动通信系统设备税单,并炮制了一张编号为TTD-95A68的假合同。

  张茂东等人就用这个税单和假合同顶替了原来福建省邮电管理局交给福建省八闽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和南洋公司走私进口诺基亚设备的合同文本和税单。

  张茂东还在随后签发了虚假的自查报告,提交给了信息产业部和福州海关,试图通过信息产业部工作组的调查。

  随着司法机关对福建省八闽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和实达集团子公司西方公司走私案件调查的深入,司法机关发现,林东等人提交的1.1亿元的摩托罗拉移动通信系统设备税单并不是福建省邮电管理局走私案的一部分,而是林东用代理的形式为东方通信进行了走私。

  就这样,东方通信涉嫌走私案才进入司法机关的眼中,后经司法机关查明,在1996年至1997年期间,林东和当时的福州海关监管处处长陈能庚曾到东方通信进行活动,林东用“包税制”的形式说服了东方通信进口摩托罗拉通讯设备时在福州海关报关,而林东的海兴公司成为了东方通信的进口代理公司,东方通信得到的好处是可以减少税收的交纳,从而从中获利。

  这一走私事件在东方通信去年2月发布的公告中也略有提及,只不过在称谓上,将“海兴公司”换成了“福建某外贸公司”。

  知情人士讲道,海兴公司并不具备国家机电和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进口批文,林东通过和陈能庚等人的勾结,违反报关程序,共计为东方通讯代理进口了总价值为9611万美元的摩托罗拉移动通信基站系统设备散件。

  后经查明,1997年下半年,陈能庚等人采取更改电脑程序、倒签日期、更改单证、伪造仓储协议等手段,使海兴公司的部分货物能在减免税有效期内退税,并逃避了应缴的滞纳金。

  而陈能庚也在这个过程中先后收受了林东贿送的人民币37.56万元、美金3000元,案发时已经是福州海关副关长的陈能庚在2001年5月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年未结

  在走私案件侦破以后,福州海关认定海兴公司违规退税,同时要求东方通信退回由海兴公司转退的税款8163万元。

  司法机关在很长的时间内并没有对东方通信采取其他措施,在福建警方几次到东方通信进行调查之后,东方通信的高管人员一直平安无事。

  但是令张泽熙没有想到的是:2000年,福建警方利用张泽熙出国考察的机会,在首都国际机场突然逮捕了张泽熙,并把张泽熙带回了福州,这一关就是两年多的时间。

  东方通信发布的公告显示,张泽熙于2000年正式担任东方通信执行副总经理,现年48岁,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曾担任邮电部杭州通信设备厂生产处处长、经营处处长、移动电话系统部总经理、系统设备营销总部总经理和东方通信副总经理等职。

  福建省公安厅根据案情认定张泽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并在2002年初通过司法机关起诉东方通信和张泽熙,2002年2月19号,东方通信接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月25号,案件正式开庭审理。

  在案件正式进入审理程序之后,东方通信在2002年8月19号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决议,正式建议股东大会解除张泽熙的董事职务。

  在张泽熙被福建警方逮捕之后,施继兴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在2002年两会期间行使了人大代表的权利,正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过问此案,2002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介入该案件——向福建和福州法院调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被要求带案卷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汇报。

  经过8个多月时间“酝酿”,2002年1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自己的处理意见,按照法律规定,下级法院要执行上级法院提出的审理意见。

  “在去年12月7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发布公告表示要对东方通信涉嫌走私案进行宣判,但宣判最终没有按时进行”,东方通信董事长施继兴说。

  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意见之后,福建省相关部门在2003年1月6号和7号连续开了两次会议商量该案件,在这种情况,张泽熙得以成功的保释出来。

  在2003年两会期间,施继兴等人再次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抓紧时间审理该案件,同时还同福建省相关领导进行了沟通,“我们希望加快案件的了结”,施继兴告诉记者。

  股东买单?

  不管对张泽熙的最终审判结果如何,东方通信的股东要为这个涉嫌走私案件必须退回的8163万元的出口退税款“买单”。

  在海兴公司案件暴露以后,东方通信在1998年12月向福州海关以保证金形式交纳了2000万元。与此同时,也就是在1998年信息产业部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下,东方通信在自查中发现漏交关税和增值税,从而于1998年8月向南昌海关以保证金形式交纳259万元,按照南昌海关在1999年3月份下达的(99)稽查结论通知书显示,东方通信被责令补缴进口环节税2,590,837.91元。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财税(2000)79号文件要求,东方通信必须在2000、2001、2002年分三年交纳8163万元———退回原由海兴公司转退的税款,该项税款目前已经记入东方通信1998年财务报表损益平衡表。

  按照海关总署的处理意见规定,东方通信在2000年交纳了该税款的15%,2001年交纳35%,2002年交纳剩余的50%。截至东方通信2002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显示,东方通信已经退缴了5924万元税款。

  “损益在1998年就已经做掉了,对我们公司2002年的业绩没有什么影响,只是一个现金流的问题”,东方通信证券部彭永梅告诉记者。

  但是正是这种“现金流的问题”影响了东方通信在股市的表现,2002年1~6月东方通信净利润为6946万元,但是到第三季度末是521万元,也就是说7~9月净亏损6425万元,东方通信2002年中报显示每股收益0.11元,到第三季度是0.008元。

  “东方通信将2500万元退缴税款记入了2002年第三季度季报”,申银万国一位证券分析师指出,也正是这种非正常性损失大大降低了东方通信的收益,也就是在2002年第三季度期间,东方通信的股价从15元跌至10元左右。

  而在2002年第四财政季度,东方通信还要为这起案件提取2199万元的退缴税款,而案件现在还没有审理完毕,是否会判决罚款现在还不知道,实达集团的西方公司就因为走私案件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罚款1.09亿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