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米阿仑
就恒升一案,商律师在《王洪错在哪里?答米阿仑先生》里,对我的《四问判决》提出了争议。我认为,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时候,消费者的基本权力到底如何获得有实际意义的保障?对於正在惩治腐败的中国社会来说,这个基本权力的实施有特别意义。我说法庭的判决是误判,来自一个基本认识:对劣质产品来说,不管怎么说,都是公司有罪,不是消费者有罪;顾客王洪捍卫自己的基本公民权力的做法,不但有事实证据、而且有法律根据,被判犯法是错误的。以下是我对商律师争辩的答辩,希望借此进一步说明我的基本认识。
商律师陈辞说:该网友(米阿仑)认为,法院判决王洪侵权的理由是王洪说了产品质量坏得像“豆腐块”,这是该网友对本案终审判决书的误解。事实恰恰相反,终审法院认为,王洪可以说,而且并没有说错。只是,“国际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虽给人们提供了更广阔的舆论空间,但不论任何人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与看法时,仍恪守个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一原则”。说白了,王洪评说恒升电脑质量坏是正当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权利范围之内,但是王洪超出了其正当言论自由范围,并且给恒升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看似矛盾的结论,恰恰反映的是“权利的行使”和“对权利自身的制约”这一矛盾统一的现代民法原则。 商律师网友还认为:顾客王某在网络上批评恒升公司的劣质产品是“没有根据的推论扩大化、误导社会公众,并且客观上给该具体厂家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米阿仑答辩】
厂家销售劣质产品是非法的,不是什么“合法权益”;顾客的公开批评是对厂商非法行为的阻止,不是对合法权益的侵犯。这是全部问题的实质,不看到这个实质,整个案件的判决就会变得荒唐。顾客评论产品质量是宪法和消费者权益法律保证的基本公民权力。法院判决承认产品质量有问题是属实,如此,顾客王某的言论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根据,错在什么地方?滥用了什么权力?难道公民和《人民日报》使用同样的手段对劣质产品提出批评,政府的《人民日报》是合法的、个人公民的就是非法的?做同样的事情和说同样的话,当官的合法、老百姓犯法,这是典型的双重标准。
律师网友说到了“现代民法”。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保证每个具体个人的基本公民权力,而不是把这个权力抽象化和架空;现代民法的基本精神是基于平民文化的Common Sense(常识),反对特权,因而才有公民自律的意义。法庭的判决架空了顾客的基本公民权,是违背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的。
恒升公司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法庭的判决承认了,而且指明公司应该提供修理服务。如此,顾客王某的批评怎么是“没有根据的推论”呢?误导在何处?如果说明事实是误导,那不是鼓动大家撒谎吗?企业通过撒谎来推销劣质产品和坑害广大消费者的事情还不够多吗?
顾客王洪的批评有事实根据、有宪法规定的基本公民权,超出了什么“正当言论自由范围”?整个判决的根据说来说去,就是一个东西:顾客的公开批评造成了厂商的名誉损失。然而,顾客的任何公开批评都会造成厂商的一定名誉损失,否则,公开批评没有意义。要说谁对厂商的名誉损失负责,就要看批评的内容是否属实。如果属实,那么,理所当然,被批评人对损失负责;否则,就是批评人负责。不管内容是否属实,因为公开批评造成损失就是批评人的责任,如果这样判决是正确的,那么,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还有什么意义?
一句话,公司产品质量不好,受顾客公开批评(甚至声讨)而蒙受名誉损失,是非常必要的,不是商律师说的“不必要的损失”。公司为劣质产品而受到公开批评和蒙受名誉损失,是宪法和市场规则所给予的惩罚,跟这个惩罚作对,等于跟宪法和市场规则作对,为此,公司还将蒙受更大的损失。具体说,恒升公司的名誉损失是该公司自己的产品质量造成的,不是消费者造成的。
商律师陈辞说:“王洪针对恒生公司这一特定公司的批评言论不等于社会公众、权威部门对于一般社会现象的概括评论。我国公众、国务院等权威部门使用‘豆腐渣’这个词更多的用在对于工程质量存在缺陷讲给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等评论场合;评价某某具体的工程是豆腐渣工程时,往往是该工程已经出了重大事故,是非责任比较明确。”
【米阿仑答辩】
顾客对某一具体产品的具体质量问题提出公开批评,还要等同于“社会公众、权威部门对于一般社会现象的概括评论”才是合法的?如此,一个顾客对某个产品的质量提出公开批评,就要兴师动众争取社会公众支持了?哪条法律对顾客有这个要求?再说,如果有这个要求,那么,顾客王洪在网络上争取社会大众的关心与支持,又有什么不对的?批评“豆腐渣”是因为已经出现重大事故而有理,顾客王洪批评“豆腐块”也是已经发生消费者蒙受损失了,是非还不明确吗?难道对国家工程重大事故的大众评论才是“权威”的、对个人消费蒙受损失的大众评论就不是“权威”的?如此架空公民基本权力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实施,宪法和消费者权益法还有什么意义呢?
在陈辞中,商律师或许是故意避而不谈、或许是忽略了我的四问中的一问:东芝公司笔记本的质量问题,还是“潜在”的,全国各地许多人上网公开批评和评论,是合法的;恒升公司笔记本质量问题有证据证明、而且已经发生,为什么顾客上网公开批评评论,就是非法的?况且,东芝公司笔记本的质量问题,也不是商律师说的“国家工程重大事故”,民众的公开批评不也是合法的吗?为什么对两个公司的同类产品的同样问题,采取不同的判断标准呢?
商律师陈辞说:“该判决书写得很明白:王洪发表评论是应当全面的陈述自己的经历,不得断章取义,不得失实,法律并没有要求王洪对恒升集团作全面调查。”
【米阿仑答辩】
做公开批评的时候,要求顾客全面陈述经历,好办,仔细回忆就是了;然而,要说明公司产品服务的全过程,不做全面调查,顾客如何陈述?只陈述自己而不说厂商,法官又说顾客是一面之词。况且,说明具体产品的具体质量问题,对顾客来说,就足够了,为什么还要说“全面经历”和陈述公司服务作业全过程?进一步说,正因为法律没有要求顾客批评质量问题之前必须对公司做全面调查,而法庭判决却在实际上对顾客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所以该判决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都说有“数字鸿沟”。恒升案件充分反映了“数字鸿沟”的存在,这条鸿沟不但反映在网络设备的充足和稀缺上,也反映在人们的公民意识方面。去年秋天,联合国、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表的全球调查报告说,随着互联网的全球普及,“数字公民”的基本意识也越来越强,这个意识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媒体舆论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的监督,不但是新闻组织的事情,而且是具体个人的事情,其中包括个人通过网络技术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开自己的批评见解,而且批评见解和方式越来越个性化和平民大众化。如果一个社会只管网络设备的充足与否,不管公民意识的进步与否,那么,这个社会就不能从互联网的普及当中得到本质上的进步。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报告说的很清楚,有了现代化设备、而没有现代化意识,社会就不会进入现代化。中国政府多次指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行大众化的媒体舆论监督。中国政府的这个政策,是完全支持和保护“数字公民”意识的,是完全符合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要求的。为了更好地执行这个政策,《人民日报》网站改名为《人民网》,使该网站的舆论监督更大众化和更平民化,对具体公民使用该网站公开表示批评见解来说,也更个性化。
在我看来,顾客王某是网络时代的一个普通公民,不是什么英雄好汉、也不是值得年轻人崇拜的对象。然而,不管顾客王某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他的做法实际上是在实践“数字公民”的基本意识,他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在具体事件上支持了中国政府的政策。与此相比,法官的判决说明,他们不理解、不习惯“数字公民”的基本意识。在网络时代,他们和“数字公民”之间,存在巨大的“数字鸿沟”。因此,他们把符合“数字公民”意识的正当行为判为犯法,就不足为怪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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