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30日对顾雏军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顾雏军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除被告人曾俊洪被宣告无罪外,同案其余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
2001年5月,为收购广东科龙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科龙电器)的法人股,顾雏军设立了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科龙电器连续亏损,为了不被证券交易所退市,顾雏军指使其余数名被告人以加大2001年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
顾雏军和另一被告张宏挪用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万元和科龙电器人民币2.5亿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成立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顾雏军还伙同另一被告人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公司使用。
本案于2006年11月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顾雏军被公诉机关起诉四项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后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法院判决中,对职务侵占罪未予认定。挪用资金罪方面,其涉嫌挪用金额高达人民币7.46亿元,法院审理认为,部分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最终认定挪用金额为3.13亿元。宣判后,顾雏军的亲属和律师均表示将会上诉。律师将继续为其做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