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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可滥用??评恒升电脑案终审判决

作者:商建刚出处:
[ 2000-12-20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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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建刚 律师

  恒升案子判下来了!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本案的基本情况:

  1997年8月1日王洪以其所在公司的名义购买一台恒升笔记本电脑,1998年4月发现该电脑有故障,送修时恒升公司告知王洪须支付7300元修理费,双方就售后服务发生争执。
  1998年6月王洪在互联网上发布题为《买恒升上大当》的文章。
  7月消费者协会通知王洪恒升同意修理,但王洪与恒升联系时被告知必须先道歉。
  然后王洪在网上发布了《誓不低头》一文,并申请个人主页,建立《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网站(后改名为《IT315,诉说你的心酸事》)。短短的时间内,有数千人浏览。
  后来,《生活时报》以《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为题进行了报道,《微电脑世界周刊》以《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作追踪报道。
  1998年9月恒升公司起诉王洪和《生活时报》、《微电脑世界周刊》侵犯名誉权,索赔240万元。
  1999年1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决王洪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万元,《生活时报》和《微电脑世界周刊》支付240356.8元,责令三被告刊登道歉声明。王洪等提出上诉,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恒升集团诉王洪、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生活时报社网络名誉侵权案,宣判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王洪停止侵权,删除主页内容,并注销网址,同时在新浪、网易等中文站点刊载向恒升致歉的声明;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在《微电脑世界》和《参考消息》上刊登向恒升致歉的声明,《生活时报》在本刊和《参考消息》上刊登向恒升致歉的声明; 王洪赔偿恒升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

  应该说,这个结果并没有超出各位公众的意外,该判决体现了如下现在民法的基本法律原则:

  一、禁止权利滥用。

  权利不得滥用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王洪在网上发布题为《买恒升上大当》文章,原本与在普通媒体如报刊发表文章并无本质区别,只要文章内容属实,应当书属于消费者正当行使对经销者批评监督的权利范围之内。即便是在行使批评权利的过程中,客观上给企业的商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还是应当认定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但是,任何正当权利的行使均有其合理界限,权利行使超越此合理界限,致他人遭受重大损害的,即构成权利滥用。王洪在互联网建立《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网站,并且采取了不理智的方法,其实际结果是误导了网民,并且误导了新闻单位。因此,王洪显然超越权利行使的合理界限,构成权利滥用。

  二、依法行使权利,不主张自救。

  实际上,我国法律为消费者行使权利提供了各种途径,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局举报、到人民法院起诉等,这些衙门都可以处理王洪与恒升公司的这些纠纷厂家、商家之间的纷争。我们只规定了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般情况下,没有规定权利人的自救权。

  本案王洪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由在互联网开设针对某个具体的企业和个人的网站,不仅将使所针对的的企业或个人遭受重大损失,且严重违背建立健康、有序、正常的网络秩序的目的,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之维持。

  总而言之,该案件的终审判决,将对我国互连网络的秩序建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观点过网”栏目中刊发的文章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不代表ChinaByte网站的观点。ChinaByte“观点过网”欢迎网友就业界热点话题和新闻事件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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