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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媒绕不开著作权的坎

出处:ChinaByte 作者:郭震旦 2004-05-09 17:05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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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依靠摘抄为生的网络媒体是无力掌握话语权的,在这种理念下做新闻,充其量只能是一个二道贩子。

  4月26日是国际知识产权日,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组织了很多的纪念活动。前不久结束的中美贸易会谈上中美双方也就中国进一步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达成协议。这说明国家正在就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新的努力。

  网络媒体作为一种新的媒介形式,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纳入到国家的著作权之中,然而实际状况却是不容乐观,可以说,目前,在各种媒体形式中,网络媒体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是最为混乱的,这一平台上还没有建立起最起码的著作权观念。这里的游戏规则就是没有规则。

  网媒著作权现状

  网络媒体虽然是一种新形式的媒体,但是我国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当中明确规定了著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任何以互联网的形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都是侵权行为。但是对众多的网络媒体来说,《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不过是一纸空文,认真执行这一法律的网络媒体可以说是凤毛麟角。绝大多数的网站都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无偿的转载报纸、杂志、以及其他网站的文章,而且很多的网站在转载时侵犯作者的署名权,转载文章是不署名的。这就造成了国外网络媒体很少看到的一个现象,就是信息的大量重复,一篇文章你转我也转,你摘我也摘,所以中国网络媒体的同质化可以说举世无双。作为两大门户网站,新浪搜狐的不睦大家是有目共睹的。可是我不明白为什么两家媒体会彼此打得不可开交,因为从一个局外人的立场来看,两家媒体在内容上可以说惊人的相似,不能说是孪生姐妹,但也可以说是一母同胞,信息源大多是一致的,新闻大多是转摘自同一媒体。如若不信的话,可以打开两家媒体的新闻频道看看,里面到底有多少内容是重复的。

  历次的网络调查都把网站数量的增加当成中国网络发展的一个标志,可是有谁来调查一下这些网站的内容到底有多少是由自己来生产的,带有原创性的。这样的网站有一万个其实也等于是一个。我们常常抱怨在互联网上存在着信息流量的不平衡,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居于网络信息传播的主导地位,因此大声呼吁要大力发展中文网站,增加网上中文信息流量。网站的增加无疑会增加网上中文信息流量,可是这样的重复的信息增加再多又有什么实际的意义?

  有些网站为了装装门面,也打出了尊重著作权的旗号,但其实是挂羊头卖狗肉。比如雅虎中国在其每个新闻页面下端都登出了“雅虎中国著作权声明”,上面明明写着“雅虎中国的所有内容均由其内容合作方根据协议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8号)第三条之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我们有权转载或摘编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并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注明出处。按照雅虎中国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达成的协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代雅虎中国向有关著作权人转付稿酬。如果您发现本网站已转载或摘编了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对稿酬有疑议,请您发送电子邮件”。在网络著作权被肆意践踏的今天,看到这个来自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的国家的网站的声明简直让人热泪盈眶,可是如果你的作品真的被他们的网站转载了,你不要指望会收到他们的稿酬。你发去的查询的电子邮件也会被他们当成一封真正的“垃圾邮件”而不能指望他们的回复。难道在雅虎中国的眼里,著作权也是淮南为桔淮北为枳吗?

  当然,更为搞笑的是,有些网站明明未经授权无偿使用了别人的文章,却在版权声明中声称对作者的文章享有所有权,外人不得侵犯,而且如果转载还要持有其“书面特别授权”,并且要“按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相关权利人支付版税”,“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简直是强盗加流氓逻辑了。本来东西就是你偷来的,怎么转眼之间就成了你的了,而且像《著作权法》有关转载需要支付版税一类的规定心里面也是清清楚楚的呀,怎么自己转载的时候就没有想到呢?

  可以说,一旦收紧著作权的袋子,甚至可以把中国网络媒体一网打尽,没有几家能够生存下去的。

  行规代替了法规

  转载作品需要付酬,这是法律赋予著作者的权力。但是,为了应对作者追讨稿酬,一些大的网站之间就想出了一个应对的办法,那就是几家网站之间签订一个合作协议,彼此之间美其名曰合作媒体,根据协议,这些网站互相可以转载彼此网站的文章而不必向原作者支付稿酬。网站运营需要内容,网络的海量存储能力又使得网站内容多多益善,但是显然,这样一种规定是以牺牲著作者的利益为前提的。这应该是一个三方的约定,但作者们在这一交易过程当中实际上是没有发言权的,是任人宰割的。少数网站虽然在自己的网站“投稿声明”中说明给网络作者的稿酬中已经包括了被其他合作媒体转载的稿酬,但从著作者的权益保护方面来说,这是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其霸王程度可以说比广受垢病的电信企业的霸王条款有过之不及。

  矛盾的是,这些网站又同时规定投稿者不能一稿两投,如果发现作者一稿多投就要扣发稿费或进行别的处罚。从这个角度看,网络媒体对于网络内容的独家性还是非常在意的。我们都知道,内容是媒体最重要的资源,是媒体的核心竞争力,媒体的风格和品牌是建立在媒体内容之上的。媒体内容反映了媒介的立场和价值观。所以内容是新闻媒体最为重要的财富。而且,媒体在新闻的生产流程中,要约稿组稿、要加工处理、要支付稿酬。也就是说要耗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付出相当多的成本。但是在网站之间签订的转载协议的情况下,网站将这些辛勤劳动换来的成果轻易就拱手送给他人。由于网络媒体在转载其他网站文章时不像传统媒体那样需要有一个制作、出版的时间限制,所以没有滞后效应,一家网站在登出文章后可以迅速被其他网站不付任何代价转载,结果文章就成了通稿,所以首发网站的本应凭内容的独家性体现出来的权威性和品牌效应根本体现不出来。

  网媒著作权保护的曙光

  网络媒体著作权的混乱情况已经严重侵害了著作者的权益,好在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相当一部分著作者的注意,随着版权意识的增强,一些著作者正在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据《楚天都市报》及新华网报道,3月29日,作家陈大超状告新浪网侵犯著作权案在湖北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陈大超在起诉状中称,被告新浪网自2002年5月9日至2003年11月12日,将原告发表在《工人日报》、《人民网》、《中华读书报》上的《拖欠稿费也是“拖欠民工工资”》等22件文学作品转载到新浪网使用。在此期间,被告新浪网从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向原告支付报酬。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侵害的作品目录及作品,要求被告支付作品使用费22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支付误工费100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陈大超认为,对于他这样一个自由撰稿人来说,著作权就是他的生存权,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就等于侵犯他的“公民权”与“生存权”。

  这是最新的一起网络著作权案,由于案件的典型性以及牵扯到中国最强势的网络媒体新浪网,因此备受关注。《南方周末》4月15日发表岳扬的文章指出,“此案值得关注之处,不仅在于作家维权之举,尤其是国内网站大张旗鼓的运行是否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上”。岳扬的评论可以说正中网络媒体的软肋。网络媒体难道可以永远依靠免费的午餐来滋滋润润的生存吗?

  其实,网络媒体这种依靠“侵权”来运行的做法对自己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一个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的声誉和品牌是建立在对外部世界的独立立场基础之上的,西方大报和通讯社之所以在国际言论市场拥有话语权,与他们独立、客观的新闻理念和新闻实践分不开的。在去年九月长沙召开的第二届世界华文传媒论坛上,网络媒体也发出了争夺全球话语权的宏愿,可是一个依靠摘抄为生的网络媒体是无力掌握全球话语权的,在这种理念下做新闻,网络媒体充其量只能是一个二道贩子。

  即使从商业的角度说,现有的商业网站这种经营之道也是暗藏着危险。岳扬在《南方周末》上的文章里以“卡拉OK”为例来说明这一点。当卡拉OK还不足以成为产业的时候,别人不会告诉你侵犯知识产权,可是一旦发展起来,产权拥有者就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进行起诉。这时,在市场的调节下,其利润空间也被固定成形,一旦付出这笔随着市场壮大而不停增值的费用,卡拉OK产业就会面临灭顶之灾。如果不能改变侵犯著作权的做法,网络媒体难保不重蹈卡拉OK的覆辙。到那时,“付出的代价也就不仅仅是著作权费用,很有可能在不规范经营过程中也葬送了树立品牌形象的大好时机,其社会形象也必然遭受沉重打击”。

  从国家方面来说,也已经开始重视治理网络媒体在著作权上的这种混乱局面。法律正在加大对网络媒体的保护力度。据报道,4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就香港正东唱片公司诉世纪悦博公司经营的音乐极限网站侵犯知识产权案作出判决,认定音乐极限网站未经授权擅自向公众提供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35首歌曲下载服务侵权,判令音乐极限网站赔偿正东唱片各项损失10万元,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互联网链接音乐侵权。而且,由于音乐极限网站向公众提供了卢巧音演唱的《站站舞》等11首歌曲的下载服务,法院同时判决音乐极限网站向享有著作权的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赔偿6万元。这可以说为国内泛滥成灾的侵权下载音乐敲响了警钟。

  所以,作为在媒介市场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的媒体,网络媒体应该通过作家陈大超诉新浪网一案引以为戒,在运营当中更加重视作者的著作权。随着更多的著作者们著作权保护意识的增强,网络媒体那种依靠免费的午餐来生存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而且国家也在鼓励著作者们增强维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2004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在回答中央电视台记者提问时说:“保护知识产权不光是法院的事,是政府的事,关键是权利人自己要有维权意识,只有通过他的维权行为才能对侵权盗版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据报道,已经有近百名作家和自由写作人士发帖或打电话对陈大超进行声援,表示要像陈大超一样来维护自己的网络著作权。

  所以,网络媒体应该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问题的重视,在内容建设上另辟蹊径,在新闻生产运作模式上寻求政策面上的支持,改变目前要靠侵犯著作权的摘抄来赖以为生的做法。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网络著作权的无序状态一定会得到扭转。

责任编辑:冯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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