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兰德”诉称,公司已于1997年3月申请注册了PDA商标,经合 法使用两年,该商标在电子产品行业已为公众熟悉,且与原告的形象 和产品销售紧密相连。为进一步开拓产品市场,公司准备申请注册与 其商标相同的名称pda为域名,却发现被告已注册了该域名,即“ pda.com.cn”。由于该域名与被告公司或产品无任何直接关系,我 们认为被告是恶意抢注。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为其产品 进行网络宣传,已构成商标侵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互 联网络“pda.com.cn”域名,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 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弥天嘉业”当庭辩称,互联网络域名是自己依法从中国互联网 络信息中心(CNNIC)合法注册的,并拥有CNNIC颁发的域名注册证。 PDA系原告注册商标前已存在的通用名称,原告对其不应享有专用权。 原告无端指控我们侵犯其注册商标,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 认为,由于PDA在电脑行业中为PersonalDigitalAssistant的缩写, 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PDA商标是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因 此被告注册该域名的行为并未使公众产生混淆,不存在利用原告商标 声誉的现象,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原告注册的是产品商标,根 据有关规定,被告将pda标志注册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在 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