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规定,凡本市范围内的单位 或个人,需利用包括国际互联网络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传播 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须通过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报国 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经批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广播 电影电视新闻类节目,必须是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 播放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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