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两起围绕BBS的法律纠纷:上海的一个网民单志东因为在BBS上发帖子被网管删,愤而将BBS的经营者告上法庭,以“言论自由”为由索要发贴权(详情请参见:《网民告网站讨发帖权 庭审凸现3大争议焦点》);因网民在网站论坛上发布信息恶意侮辱他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商都信息港”网站的主办单位郑州通信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详情请见:《不删有害信息网站有责 被判赔偿受害人1万元》)。
这两起案件其实都是因为BBS经营者的管理而引起。第一起因为网站经营者严格监管,网友在BBS上发的帖子侵犯某公司的名誉权被删除,网友主张“言论自由”进而索要发贴权;第二起案件恰恰相反,由于网站经营者缺少监管,致使BBS出现有害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被诉至法院,被判承担责任。
一紧一松,都引来官非。BBS到底该如何管理,既能够让BBS防止不法信息上载,又能够把BBS的自由精神发挥出来?
网络言论自由的适度
自由开放是互联网精神之一。BBS把这个精神发挥得凌厉尽致,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发表交流,不管你是阿猫还是阿狗;随意的寻找到自己的有用信息。著名作家陈村就说“在网上没有发表难的问题,但有被浩瀚的网文淹没的危险”。可是这个自由有个度的问题。
言论自由是我国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并不是绝对的,要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网络虚拟社会上也一样,也没有不受约束的言论自由。最早引起我们对BBS上言论自由的关注是震惊中外的“恒升诉王洪”一案,王洪就是因为把恒升笔记本电脑称为“垃圾品”而引来名誉权之讼,一审被判赔偿50万元之巨。
BBS上的言论侵权谁来负责?
因网民在网站论坛上发布信息恶意侮辱他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商都信息港”网站的主办单位郑州通信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网站上有有害信息,经营者没有删除而被判承担法律责任,一点都不冤。
在传统的法律理论中,谁侵权谁负责。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遵守这个规则。发布有害信息造成侵权的,首当其冲,信息的发布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由于匿名制,BBS中发布有害信息的网民不一定找得到,加上如果让有害信息在网站上停留,网站经营者客观上也有“帮助侵权”之嫌,是它让侵权结果进一步扩大。
但是BBS经营者不同于传统媒体,造成侵权的责任负担有其独特之处。依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首先在BBS上出现了违法信息之前,由于经营者不能审查信息内容,没有过错,因此不负担法律责任。
其次,BBS经营者对BBS上的信息要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从互联网的信息海量的特性出发,这种审查是不会象传统媒体一样进行实质性审查,只需要尽到在“合理时间”按“表面合理标准”的审查义务。“合理时间”是说在违法信息出现,给予经营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将其删除。“表面合理标准”是指经营者依照平常人的标准对信息表面进行审查,也就是明显属于违法信息。
第三,如BBS经营者超出“合理时间”后仍没有删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郑州通信公司在其所经营的BBS里出现有害信息,接到有关权利人和公安机关的通知仍然不删除,滞后13个小时,客观上此信息传播得更广,侵权结果更严重。法院判令其承担法律责任完全于法有据。
BBS管理制度的革新
BBS管理方式的革新,在法律的规制下已是必然。如果还沿袭以往的“听之任之”的管理制度,必将有更多的纠纷发生,经营者又难逃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过度的紧张,过多的删贴,会让忠实的用户“叛逃,还会引来上海单先生之类的案件。
因此要想BBS良性发展,既避免官非,又能够留住网友,必须松紧得当,寻找一个平衡点。按照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言论,一样可以提供很宽松的环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其实给BBS留有很大的发展余地,只要严格按照其规定来办,火暴自由的论坛是完全可以得来的。因为BBS经营者只需要尽到在“合理时间”按“表面合理标准”的审查义务即可。而不要过分的紧张,如上海单先生在论坛中发布了某豆奶使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的帖子被删,是这个帖子对于普通版主来说根本就无法获知其真实性,但没有必要以后查封单先生所有的帐号,弄得草木皆兵。
删贴已经成为BBS管理的一大手段。哪些该删?哪些不该删?都取决于BBS的管理员。删与不删的度的掌握需要一个素质相对高的人来驾奴,我们不少BBS的管理员一般就是网管,有着专门的网络技术,但文化素质上存在缺陷,也是造成管理中帖子的删与不删失衡的原因。
人民网负责人蒋亚平就曾经这样概括在业内有影响力的强国论坛的删贴原则,一是只要不违法、只要爱国、只要符合《人民日报》网络版宣传报道基本原则,二是只要格调健康、只要讲礼貌,那么可删可不删的,就不删。当然,有些时候,包括对一些老是故意捣乱的人的帖子,那就是另一个标准,即可删可不删的,就坚决删。希望这能给不少BBS经营者有所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