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而强

  ——发个告示就把别人的作品据为己有,行吗?明明是自己买下的东西,却还要请求卖主允许自己使用,傻吗?


  近日看到两家声名显赫的网络公司所发的网上征文或征集"吉祥物/网站标识"、"网站宣传口号"启事,发现他们对版权问题所做的规定都有些"不可理喻"--

  雅虎中国网站和某报联合举办的"网上生活实录有奖征文活动"在"征稿启事"中规定:"参赛者将参赛稿件投往雅虎中国网站时便视为已同意所投文章的版权归雅虎所有,雅虎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使用、复制、展示和发布并且雅虎有权对文章进行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及重复使用,并可免费授权某报使用该文章"。

  而因上市而名噪一时的XX网在其面向国内外广泛征集"改版"、"吉祥物/网站标识"以及"网站宣传口号"设计方案的征集启事中又规定:"一旦某件作品或设计方案获奖并已经领取了奖金,本公司有权在XX网无偿使用该作品或设计"。

  对后者的"宽容",我很不理解:明明是网络公司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以颁发巨额奖金为条件,委托作者创作该公司网站的"吉祥物/网站标识"和"网站宣传口号",缘何仅仅约定"本公司有权在XX网无偿使用"的条件?

  大家知道,"无偿使用"的约定并不等于享有著作权。何况还是仅仅在XX网范围内的使用?

  可以设想:该公司支付巨奖(报酬)后所获得的委托作品(吉祥物、标识、宣传口号等),若想在自己公司的信封、信笺或者其他纪念物上使用,大约不在所约定的"在XX网无偿使用"范围内;若想在对外的各种形式的广告或其他大型活动中使用(例如发放宣传材料、纪念品等),恐怕也不在所约定的"在XX网无偿使用"范围内。

  如此,他们花数千美元代价买来的标识、宣传口号等,就可能仅仅被允许"在XX网无偿使用",而且作者还有权要求在作品上署名,否则就会有侵权事件发生而将面临被作者起诉的风险。这个买卖岂不是太亏了!

  不禁联想到:今年初有一家网络公司在深圳设大奖征集广告语,并为之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的广告宣传攻势。结果却是不了了之,大奖更不知花落何处(据说这是该网站策划部的又一次精心之作),但此举却着实让这家网站"瞬间"扬了名的消息--是欺诈?广告?违规? 明眼人都看得明白,如果不属这一类的"宣传策略",没人会傻到这份地步!

  而对"雅虎中国网站"的"网上生活实录有奖征文活动启事"所规定的"视为已同意所投文章的版权归雅虎所有……"云云,则我们又不禁为其"霸气"所迷惑不解--

  你明文规定的仅仅是"符合征文标准的参与者都可以获得一件印有雅虎中国标志的精美纪念品"(既然没明说是什么纪念品,也许一件文化衫或一个钥匙链就可以打发了!),却硬要"视为已同意所投文章的版权归雅虎所有"!这公平吗?

  征文,即使是有奖征文,所面对的是描述自己"网上生活实录"的广大作者。他们的作品所抒发(陈述)的是自己对某一方面事物的感受(经历),不是代表征文单位述说什么特定内容。这些作品与征文单位不必有直接关系,更不必代表征文单位,显然不属于"委托作品"之列。难道你发个启事,硬性规定一个权利归属,人家发来了稿件就算同意了你的条件?人家的作品就能属于你?

  按《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这份启事中所约定的事项明显违反了《著作权法》规定。其将会面临什么结果,大家可想而知。

  小小的征文启事反映了我们一些网站对著作权法理解的偏颇或不足--法律规定了你的权利,你就有权尽量加以利用;而法律不予保护的权利,你想要也不行。

  作为一个执业律师,我倒想为这些公司老总们提供一次"免费服务"--

  如果"XX网"的启事改写成"本次活动获奖作品均视为委托创作之作品。获奖者领取奖金后,其著作权之所有权利均归XX网公司所有。"

  如果"雅虎中国网站"的启事改写成"雅虎中国网站及某报对本次活动获奖作品有优先使用权。作者领取奖金、奖品,被视为同意授权雅虎对该作品取得包括以合适的方式使用、复制、展示和发布并且对文章进行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及重复使用等诸项权利。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将会得到全面的承认及保护"。

  也许这样的修改将更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白而强律师联系方式: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Tel:6813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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