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昨日发布了新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今日起施行。《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

  据悉,国务院曾于1991年颁布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截至2001年底,财政部、国资委等部委也相继出台了6个文件,对国有资产评估相关工作进行规定与管理。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新颁布的《暂行办法》统筹了上述文件中提及的各个方面,对国有资产评估进行了更系统、细致的说明。《暂行办法》对需进行评估的资产范围有所扩大,新增加了“资产涉讼”时需要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同时,该办法明确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程序及审核内容。“这为经济行为的执行者提供了更好的操作性。”上述人士称。

  此外,《暂行办法》更加明确分级监管的力度与原则,适时地将权力下放至地方国资委。该办法规定,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由地方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暂行办法》再次强调了交易价格的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