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上交易的日渐升温,该领域的消费投诉不断增加。新出台的《试行办法》将对经营主体的合法资格实行有效的监管。据上海市工商局副局长顾仁达介绍,网上公示的“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是指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电子数字证书,是在互联网上确认经营主体资格的证明件。
《试行办法》规定,凡是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应申请使用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外地网站在上海有经营活动的,也应申请营业登记,并申请和使用这种电子数字证书。
从9月1日起,有独立域名并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的,要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的专用标识;接受委托,在自己网站上为他人提供交易平台、上传交易信息的,要在网站内设置公示委托人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标识的网页,并在网站主页醒目处设置链接窗口。
今后,网上交易的任何一方,可以通过点击电子标识,打开并查看网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进行有效验证,也可在上海市工商局的电子政务网站(http://www.sgs.gov.cn)上核查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的有效期。
据介绍,上海市工商部门将按照“鼓励发展、适度规范、依法监管、积极创新”的原则,进一步探索具有高科技特点的市场监管方法,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