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极网 7月8日消息(特约记者 卢天)2004年7月7日,广受瞩目的“华为前员工涉嫌窃密案”在深圳南山区法院二次开庭。据透露,在昨日的庭审中,三名华为前员工的辩护律师对本案控方所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关联性提出了多点质疑。
为此,记者特别电话采访了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张志律师,他代表辩方律师就本案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澄清:
一、本案从侦察、刑事立案、到起诉、开庭,历时20个月,公安、检察机关用尽了法律规定的各阶段的最长时限,可见案件十分复杂,在证据和案件实体的确认上存在很大争议。因此,在没有明确的技术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警方仅凭华为公司的举报便立案并将三名当事人拘押的法律依据不足;
二、本案中尽管华为认为涉及的商业机密有18项,但控方自己的鉴定报告已否认了其中的13项。对于剩下的5项,辩方委托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也给予了否定。举例来说,其中的一项争议点是带有保护框的开关电源。尽管华为称这是华为公司的技术秘密,但该开关电源是在市场由第三方供应商公开出售的,在市场上可随意购买,根本不涉及所谓商业秘密。因此,三名当事人辩护律师对控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提出质疑;
三、辩方律师对由佳木斯警方在案件前期通过搜查的方式获得的本案关键性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特别是初期佳木斯警方在搜集证据过程中的行为:
1、佳木斯公安在对王、刘拘留二十四小时内未通知当事人家属。
2、佳木斯公安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直接对王、刘、秦的住所进行全面彻底地搜查,且搜查时未当场制作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刑诉法的相关规定。
据三名当事人家属反映,在搜查王、刘、秦住所及对该三人进行调查时,华为公司人员一直与佳木斯公安在一起,始终参与其中,并怀疑非公安人员参与了对被扣押物品的核查。从2002年11月21日深夜到11月23日期间,在王、刘、秦处扣押的物品在佳木斯公安和其他人的控制之下,且非公安人员随身都携带了电脑,不排除这些被扣押的物品在这段时间内发生过人为的变动的可能,不能保证被搜查物品的真实性。
根据以上情况,当事人的辩护律师表示有信心依据法律,澄清事实的真相,争取法庭的公正的审理结果。
同时,辩方律师表示:充分理解华为公司保护自己利益的想法,但希望其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的同时,也不会伤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