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媛(互联互通专家、中国电信集团北京研究院决策研究室主任):我国的电信管制从本质上有别于西方国家,其本质就在于我国的电信企业属于典型的“所有者缺位”的国有企业。互联价格应以成本为基础,但是成本定价没有惟一性。基于国情,我个人认为近阶段基于历史的完全分摊成本更适合中国电信市场。
为了更好地了解长期增量成本定价法的利弊、互联互通如何在考虑政治任务的同时处理好企业的效益等问题,本报就此采访了互联互通专家、中国电信集团北京研究院决策研究室主任刘红媛。
记者:长期增量成本的结算方式能否适应现阶段我国电信业发展的具体情况?
刘红媛:在谈到某种具体的成本计算方法,或者某项管制政策是否合理的时候,首先要看电信市场的特点和政府管制的目的,我认为在电信管制问题上同样存在战术和策略必须服从总体战略的基本原则。
“互联价格应该基于成本”,这句话是正确的。一方面,互联价格应以成本为基础,但是价格的确定还应考虑多种因素,最终价格将会在成本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与测算出的成本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即使按照真实的成本定价,这个问题也没有惟一性。因为成本不是客观的固定的数值。成本类型不仅仅只是完全分摊成本与长期增量成本两种,按照不同的成本概念测算的成本数据存在差别。因此,在“基于成本”这个大原则的指导下可以产生高、中、低等多种互联价格,所以在确定什么样的互联价格水平和哪种互联成本类型最适宜时,惟一的判断标准就是谁更符合电信市场的特点和政府的管制目的。
由于所有制体制的不同,我国电信业与西方国家存在诸多不同点,我国的电信管制也从本质上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电信管制。
世界上没有一种通用的最佳的互联管制模式,因此不必盲目跟随国际上最新的管制趋势应该根据我国的现状制订适宜的互联管制政策。我国的电信业仍处于发展期,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因此为了维持网络建设的积极性,保证网络运营商收回投资,近阶段基于历史的完全分摊成本更适合中国电信市场。
记者:您能不能给我们分析长期增量成本结算方式存在哪些利弊?
刘红媛:长期增量成本的出发点就是不考虑企业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用最新的技术、最佳的组网方式、最高的运营效率来计算一种类似目标成本的价格,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一个偏低的互联价格水平。长期增量成本下偏低的互联价格一方面将降低主导企业网络投资的收益,打击电信企业网络建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将刺激主导企业努力减低成本,提高效率。所以,利与弊应结合市场对电信管制的需要来谈。
以长期增量成本法为基础制订的互联价格低于完全分摊成本法下的价格,也低于企业的历史成本。但是事物的发展都经历了不断摸索走向成熟的过程,企业采用一个最先进,最优化的网络、掌握最科学的运营模式这都需要长期的历史沉淀,历史成本的发生不可避免。按照长期增量成本法的思路,历史成本与理想成本之间肯定存在差距,这部分成本差距只能由主导运营商自己消化吸收,这将影响企业投资的回收,使国有资产变相流失。
如果市场是封闭的,国有资产从这个国有电信企业流失到另一个国有电信企业,那么问题还不算太严重。但是随着WTO进程地加快,外资将进入中国的电信市场,我们希望吸引外资进入电信基础设施和信息化的建设,而不是利用较低的成本实现互联,从业务层面的竞争中获得利益。
所以说,在现阶段的中国电信市场上采用长期增量成本确定互联结算价格的弊大于利。
记者:互联互通既是一项政治任务,同时又是一个必须考虑效益的市场问题,政府和运营商在推进互联互通的过程中应如何处理好这种微妙的关系?您是如何看待不同运营商在互联互通中的合作与竞争?
刘红媛:在推进互联互通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政治任务和市场利益二者关系,目前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因为互联管制的实质就是通过制定结算价格引导市场利益的分配,达到管制的目的,既要对市场进行调节又要顺应市场规律,这其中必然存在矛盾。关键是管制政策要在有利于实现管制目的的前提下,争取在互联各方中找到最佳的平衡。在制定互联价格时,应保证提供互联的企业能够获得基本的经济利益。
网络的外部性使得每个网络运营商都能从互联中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由于互联双方在网络规模上的差异导致互联对两个网络的相对贡献有很大的不同。互联对大网的贡献相对较小;对小网的贡献则比较大;对两个网络规模相当的互联双方则获利基本平衡。如果双方都能有所获得,合作的意愿就比较强,反之合作的意愿就比较淡薄。因此,利益驱动下的运营商对合作的态度是有差别的,合作只有在双赢的情况下才会发生。
我个人认为:互联互通本身没有竞争,所谓的竞争是业务市场的竞争并最终在互联互通问题上表现出来。因此,互联可以说是市场竞争的晴雨表,如果市场上价格战烽烟四起,那么互联的质量必然有所下降,互联互通工作的难度相应增加;如果市场相对平静,互联互通上的问题也相应的减少。
因此,电信管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互联问题的解决需要价格管制、经营许可等多个管制方面的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