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DVD专利收费之争在我国引起了广泛关注。这场争议的一方为跨国公司,以“行使知识产权”的名义,向中国DVD企业征收专利费30亿元人民币,并预计征收专利费200亿元人民币,因而大获全胜;另一方为中国的DVD企业,因没有任何防卫的法律武器,只能支付巨额费用,生产和出口减少,并有部分企业被迫退出DVD生产领域。
更严重的是,受DVD事件的启发和影响,外国厂商对中国的电视机、U盘、光盘、光盘刻录机、数码相机、摩托车等生产厂家也提出了征收专利费的要求,而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可能很快会波及到PC、移动通讯、生物医药等高科技领域及相关主导产业。
这场争议远远不是用别人的专利必须付费那样简单,因为跨国公司在其中表现出了明显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如果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有效阻止跨国公司不合理地索取专利使用费,容忍类似事件的蔓延,局面将会失去控制,最终会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成为DVD的最大生产和出口国。但DVD的核心技术和标准全部为国外企业掌握。国产DVD的核心元器件都是从国外进口,在国内只是进行简单的组装。当DVD市场和我国DVD企业的实力均迅速增长时,DVD领域中的外国专利拥有者也相继组成了若干同盟,包括6C(由东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时代华纳六公司组成,以后IBM也加入该联盟,习惯称呼仍旧是6C)、3C(由飞利浦、索尼、先锋三公司组成,后由LG加入而成为4C)、1C(汤姆逊公司)和MPEG-LA(16个专利人组成的专利收费公司)几个专利收费组织,并开始“行使知识产权”。
2002年4月19日,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经过多次谈判,最终与6C签订协议,规定中国厂商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向其支付4美元的专利使用费。随后,该协会又与3C签订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向其支付5美元的专利使用费协议。其他专利使用费支付情况是:lC收取每台售价的2%(最低2美元)的专利使用费,杜比每台收取1美元的专利使用费,MPEG-LA每台收取4美元的专利使用费(2002年调整为2.5美元)。至此,专利收费风波似乎告一段落。
然而,近年来DVD国际市场销售价格持续下跌,目前美国市场上的DVD机零售价仅为30—40美元,但到今年上半年,中国企业每出口一台DVD机就要分别交纳约12美元的专利费。国内DVD影碟机出口业务几乎无利可图,有不少企业已不再生产DVD产品或者倒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