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履行了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郑重承诺。《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确立和发展了我国七种知识产权犯罪。
保护知识产权,具体到我们所关注的打击盗版软件工作中来,采用的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模式。在司法保护中,一方面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即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对于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打击盗版的新突破
《解释》对我国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即打击“盗版”会起到推动作用,使对著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更加严格。具体表现有两个方面:
首先,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按照《解释》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从原来的10万、20万降到了5万元,凡是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贩卖盗版盘数量合计在1000张以上,就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要被判处3年以下徒刑,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或卖5000张以上,就要被判处3-7年徒刑。
其二“在线盗版”的新型犯罪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随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及盗版行为的日益猖獗,在网络上复制和发行盗版软件的行为非常突出,《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使用盗版不涉及刑事犯罪
打击盗版之重在于制作和销售环节。制作是源头,销售助流通。通过刑事措施,严厉堵截盗版的源头及流通,才是有效打击盗版的解决之道。这个司法解释也只规定了制作和销售盗版的刑事制裁措施,并没有涉及到购买和使用侵权产品。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记者招待会上一带而过,“民事法律、刑事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
由此可见,这个司法解释并没有沿承2002年的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不切实际地提高我国打击盗版的尺度,延伸到使用盗版者。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我国使用盗版率高,有调查称,我国盗版率为93%。不能说法不责重,而是我们的司法成本无法承受,一旦增加了刑事制裁盗版购买和使用者的相关措施,不能施行,将会给司法威严带来不可挽救的毁损。
打击盗版重在“执法必严”
尽管打击盗版的刑事措施门槛在提高,但是不能寄希望借此就能够让我国软件行业的正版率有很大提高,打击盗版有重大突破。
我国1991年软件保护条例就规定了,制作和销售盗版软件为非法,要给予行政制裁,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处罚。2002年新软件保护条例也继续了相关规定。《解释》未出台之前,我国也有相关刑事立法保护。1997年的《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也有相应的具体规定,自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已多达25件。有这么多的刑事法律、行政法规,那为什么也没有让打击盗版收效显著呢?
这也体现了我国目前法治进程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已经不再是“有法可依”,而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我国不少地方为了一点私己利益,对销售盗版软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默许的态度,以至于能够盗版软件能够公开销售。要不然,按照新华社近日公布的一份调查显示,国民购买盗版出版物的比例近几年一直保持在43%至46%左右。广大使用者的盗版软件在哪购买的呢?
为了从严打击盗版,把执法落到实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盗版刑事犯罪的立案受案机关——公安机关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公安机关如果还沿用原来的执法模式,在打击盗版上等待文化部门破获有关制作和销售盗版软件的集团再移交的话,恐怕又回到老路上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