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外跨国公司都十分重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巩固和发展自身的竞争优势,并以此为手段抢占世界市场的制高点。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采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技术—专利—标准”战略,以及策略性技术联盟的出现,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求市场竞争更大优势和更大利润的特征更加明显和突出。
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和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既是一个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一个基本的法律规则。在“入世”和知识经济的背景下,中国也需要适应科技、经济发展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来促进知识产权的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不能神圣化和绝对化,而必须有一个合理与适度的界限。知识产权保护在本质上是一个利益界定和调整问题,它在国内层面涉及知识产权所有人(社会个体)与公众(消费者、竞争者及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协调,而在国际层面则涉及到不同国家间的利益调整。
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远不是纯粹的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的问题,而往往涉及到多个层面的政策考虑。在国内层面,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处理好鼓励知识的生产与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既要促进知识的大量生产(创新),又要促进知识的快速传播与广泛应用,实现知识产权法律机制(激励机制与调节机制等)之间的协调兼顾。在国际层面,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处理好遵循国际规范与适当保护本国利益之间的关系,各国在不同时期选择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时无疑都是从各自特定的利益出发的,但是对于既有的知识产权国际规范,尤其是目前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WTO/TRIPs协议)也需要遵守。因此,知识产权应当保护,但保护必须公平合理,而不应该完全脱离一个国家的科技、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实际。
进一步来说,知识产权不仅存在保护的问题,而且也存在权利行使正当与否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知识产权的获得本身是合理合法的,其实际的行使行为也存在一个是否正当的问题。在这里,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两个问题,保护合法的知识产权的同时必须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在正确的界限内行使权利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协调一致的,超过了这一界限,就侵害了社会利益,也违背了知识产权法本身的基本宗旨。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争夺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正在成为跨国公司打压我国企业的重要竞争手段。近些年来,涉外知识产权争议(权利人一般为在华跨国公司)频频发生,不仅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从打火机到剃须刀,从彩电到DVD,从电信设备到数码相机,从摩托车到汽车,对我国一些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威胁。根据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调研报告》2004年第36期引用的资料,仅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至今影响最大的案例是“DVD 专利联合许可”系列纠纷,我国的DVD 厂商为此支付日、美、欧企业结盟的“6C”、“3C”等30多亿元人民币,还将继续支付数百亿元人民币。2002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因专利赔偿的损失近200亿元人民币,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1.5%,约占机电产品出口利润的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