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信息强国已经成为我国信息产业的主旋律和主战略,但我们要想真正实现由信息大国向信息强国的转变,就不能光看自己的信息产业产值,不能光看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所占份额,而要从整体上看自己在国际中的竞争力。
自从去年年底信息产业部颁布我国自有WAPI标准以来,围绕此事的争论就一直未曾停息。最近Intel的声明退出和生产该标准的国内企业浮出水面,加上众多媒体的过度关注,已经形成当前的新闻话题。而且许多媒体和评论者都深深地卷入了这场争论的漩涡中,使问题更加复杂化,甚至情绪化。
我个人的基本立场是:中国出台自己的WAPI标准无可厚非。中国政府有权利、有能力、也应该制定自己的标准体系。在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上,不能含糊。至于该标准实质内容的合理性和程序的公正性问题,倒需要我们认真地总结其经验和教训。
而且我认为,这个事情从某种意义上看,是中国实施信息强国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或者说是打破国际标准长期被垄断的一个试探性动作。最近,信息强国已经成为我国信息产业的主旋律和主战略,但我们要想真正实现由信息大国向信息强国的转变,就不能光看自己的信息产业产值,不能光看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所占份额,而要从整体上看自己在国际中的竞争力。信息强国不是跟自己过去的成绩比,而应该放在一个国际动态竞争的环境中来比较。因此中国要想真正实现信息强国,必须拥有一整套的知识产权和标准体系。如果长期上仍是从技术上依赖别人,从标准上遵循他人,那么信息强国也就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而已。应该清晰地看到,在整个国际产业链的“微笑曲线”中,光凭自己的庞大加工能力是无法走出利润链低端的。因此耳熟能详的国际产业规律——“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技术、三流企业卖产品”——也迫使我国产业和企业要在标准与技术层面与国际巨头对话,进入国际市场。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进入WTO越来越深入,经济全球化越来越明显,从技术和产品层面想抵挡国外企业和产业对本国幼稚产业的攻击越来越难,必须要用标准这个保护手段。再者,中国的市场潜在规模本身可以成为国内产业发展一个非常好的条件。这个快速发展的市场,几乎能够支撑任何一个新兴产业的成长,支撑任何一个标准的建立。因此在中国必须、也应该在条件逐渐成熟的情况下,实施信息强国。而信息强国的基础工作之一,就是必须拥有一套能够与强国地位相匹配的标准体系,那么制订自己的标准体系也是应中之义。而且可以明显预期,这样的标准会越来越多,出台也会越来越快。
但是这次标准事件后来逐渐引发媒体之争,也暴露出许多值得我们深度思考的问题。首先是标准的合理性问题。这里面包括技术合理性与应用合理性两个方面,技术合理性是指这种标准是否符合国际潮流,其技术发展趋势是否具有生命力。由于我非此领域专家,不敢在此废言。应用的合理性包括这种标准是否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包括对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消费者造成损害。如这次有不少媒体提出,新标准出台后,原有的那些无线上网设备可能作废,这种损失由谁来承担,就是其中一例。还有,如果这种标准是封闭式的,结果众多企业不能享受到标准带来的好处,则会相应损害这种企业的发展机会,形成拥有标准企业的垄断机会。
其次是这次标准产生的程序性问题,这是被许多媒体质疑或争论的焦点。笔者认为,这个话题的确很重要,而且对将来也非常具有启发意义。在当前我们对一项事物(法律、制度、标准和判决等)的合理性判定,不但需要从法理、价值上判定其适合合理,更需要从程序上来判定。原因是不管一项标准或判决是多么正义与公正,如果没有适当的程序保证都很难认可它。程序正义是保证事物正义的基础。而且在当前,由于价值的多元化,很难要求人们认同同一价值观,因此要保证在不同价值观下的共同的“正义”标准,程序正义就显得极端必要的。过程的合法性比结果的合法性还重要。比方说,对一项案情的判决,过程的正确性在一定程度上比结果的正确性更重要。人们更信服和遵守一种通过严格程序而获得的“错误结果”,也很难遵守一种他们不认定的非法程序得到的“正确结果”。这一点我们在今年宪法修正案中可以得到更多的启示,这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之一。从这一点上,我宁愿相信大多数人通过正确的程序、遵守规则的情况获得的“错误判断”,也不遵守极少数“精英”不按程序而得出的“正确理论”。
前面已讲过,我国信息强国必须拥有一整套的自有标准体系。因此能够按照程序正义建立一整套的标准体系,是我国信息强国战略能否真正落实的关键。我个人认为,舍此没有任何办法。这也是挑战我们整个信息产业,以及整个民族智慧的真正难点所在。能否真正快速调动企业、研究机构和政府的积极性,按照程序正义的原则来建立自己的一整套标准体系,这里面需要研究非常多的问题。例如,标准的提出、审定、颁布、管理、更改、废止等程序,企业、政府和协会等组织在标准制定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扮演的角色,整个流程的设计与效率等等,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对待。例如这次标准制定中,就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谁有权利提出标准,谁有权利审定标准,还有谁有权利颁布标准,谁有权利来使用标准,谁来保护标准,以及是否还可以设另外一套标准等等。这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真正浮出水面。
最后有一点,就是企业如何面对公众的问题,许多媒体抱怨参与标准制订和授权生产的国内一家企业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信息太少,有点象“个人征婚”,而且该企业所以人员都没有给媒体一张名片。我个人认为作为生产具有公共性产品的企业,良好公众形象是必要的,不必把自己信息过于封锁,认为自己很神秘,其实又有多少神秘呢?引发媒体的质疑毕竟不是一件好事情。
专家风采
杨冰之,男,1972年出生。历任互联网周刊版块主编,电子商务研究室主任。信息产业报总编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总编辑,北京大学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现《信息空间》杂志主编。从1998年来,共发表有关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方面100多篇文章,其中有约一半文章被广泛转载。还发布关于宏观经济等其他方面的文章和评论约10篇。其中与人合译《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研究报告》。曾经在《互联网周刊》、《中国经济时报》、《信息产业报》、《网络世界》等媒体担任专栏作家或连载“网络经济”专题文章,并在《国际商报》、《财经界》、《中国财经报》等数十个媒体发表特约文章。还担任ChinaByte、硅谷动力和国研网等网站专栏作家。参加或主持多项国家、部委学术课题研究。主要研究兴趣和方向:新经济理论、网络产业发展、企业信息化、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战略等。(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