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日前召开的2003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上,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张桂芳强调,今年要以市国土房管、公安、民政、人事、工商等部门为试点,对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重大决策,实行出台前的预公开,广州今年将建立健全“三大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制度、预公开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早在2002年10月14日便首开全国先河,讨论通过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就立法宗旨、公开原则、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法律监督、法律救济、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范。该《规定》是我国迄今为止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对于打造“阳光政府”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

  决策预公开

  据悉,从今年1月1日起,广州市行政区域包括事权、财权、人事权的所有政府信息都按《规定》要求公开,而且一些重大决策实行了预公开,让市民也参与到政府决策中来。

  广州市法制办主任李力在《规定》正式颁布时指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向相对人公开有关信息,即应告知其决定机关、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这一规定既是对政府工作透明度提出的要求,又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程序规范。”李力说。

  按照这项制度的要求,政府发布各种政策、规章以及实施重大决策前,应组织政府领导成员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开展专项的社会咨询活动,围绕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各界人士进行讨论、论证或举行听证会。从立法角度确立预公开制度,使该项制度的实施更具强制性,有利于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多样化公开

  根据政府公开的不同内容,《规定》界定了不同的公开方式。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决策、财政、人事方面信息,可以通过网站、媒体、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设备设施、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方式公开,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可选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务求“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便于公开知晓、查阅”。

  另外,《规定》还列出了应该在机关内部公开的有关信息、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只有该信息密级确定后,才能决定是否公开。

  程序化公开

  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但难免会出现行政机关拖延公开或不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这便要求给予个人和组织一种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程序性权利。《规定》重点规定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问题。按照《规定》,公开权利人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被申请机关受理并送达受理回执,直至作出书面决定。

  为了保证《规定》的内容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地实施,《规定》还有一些监督制度和措施,包括一般监督检查、评议考核、提供法律救济途径和追究责任———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使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从而能够保障履行。

  中山大学行政法研究所所长、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刘恒博士指出,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是一个原则(国家秘密的保留则为例外)。“所以要用程序法制约权力滥用。”他说。

  以公开保廉政

  根据一项有500多位市民参与的抽样调查显示,80%以上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实施信息公开“很有必要”,认为“没有必要”的只有2.6%。

  “防止权力滥用,减少腐败”、“公民充分享受知情权”、“公众更好地监督政府”、“有利于推行政务公开”、“便于公民参政议政”……这是每一位公民的心声,其中尤以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受到普遍肯定和支持,它包括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干部的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机构改革分流等。

  可见,通过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府”势在必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