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极网8月23日消息(记者 顾萌)2005年8月3日,北京鸿亚国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披露与戴尔的合同纠纷,随后这起被外界称为“戴尔合同事件”的纠纷变成了鸿亚国通的独角戏,任凭风吹雨打戴尔就是不做任何回应。
2005年8月23日,鸿亚国通通过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向戴尔中国公司发出一封新的律师函,律师函中指出:
1.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和戴尔公司单方公布的格式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精神,戴尔公司与鸿亚国通之间的本次交易经历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理应为双方当事人所信守和全面履行。
2.鸿亚国通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戴尔公司收到货款后已安排生产和发货,但所发出的产品配置与约定不符,其性质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之情形,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根据《合同法》第157、158条的规定和戴尔格式合同第7.3条的约定,参考目前电脑产品销售的交易习惯,鸿亚国通收货后的“点数签收”行为,尚不构成足以豁免戴尔产品责任的“验收”行为;鸿亚国通自7月2日起即向贵公司提出货品配置异议,符合戴尔格式合同条款给出的3天期限的约定。
4.戴尔公司员工韩环7月8日传真显示,系统生成时间晚于鸿亚国通回传的报价单约两小时,表明本次差错的出现,完全是因韩环本人的工作失误所造成,戴尔公司生产线按单生产照方抓药,配送部门受命向特定客户发货,对这一差错都没有责任,问题出在韩环的错误下单和此后为规避个人责任不惜造假的行为。
5.鸿亚国通并非戴尔的终端客户,购买笔记本电脑用于销售目的,对此戴尔是明知的;对于错误降低配置,导致后者无法履行合同所蒙受的损失和可得利益,戴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IT产品价格日趋下挫的背景下,鸿亚国通迫不得已的降价销售行为,出于避免损失扩大的目的,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
华一律师事务的浦志强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鸿亚国通一直本着平和解决问题的态度与戴尔公司进行接触,但是戴尔一直回避。
“当事人的利益必须得到保护,我们希望戴尔能在一周内回应,否则,我们将根据当事人的指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浦志强说。
据鸿亚国通提供的一份最新数据表明,截止到8月15日因戴尔违约已蒙受损失,共计人民币173,408元。其中,144台笔记本电脑的差价损失50400元;60台笔记本电脑订单损失63300元;37台笔记本电脑的销售损失23800元;库存47台笔记本电脑的预计销售损失3590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