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科公司3名前华为员工涉嫌泄密被拘捕事件再次被媒体锁定,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于本月24日上午九点半开庭审理此案。无疑,这场曾经被冷却了的新闻又将开始泛起层层涟漪,而对业界和公众所关心的则是一个持久悬疑的问题。
发生在华为与沪科之间的这场司法层面上的较量,究竟是简单的商业纠纷还是员工窃取了公司的商业机密?显然,这将成为整个案件真正进入司法审理阶段后的肯綮之处。
沪科案历史回放
历史回放到去年的8月21日。
国内某家网站率先于国内披露了关于3名前华为员工因涉嫌泄密遭拘捕的消息,或许是因为华为卷入旋涡当中,令整个事件变得更值得探究。
从去年的媒体报道中我们听到这样的声音:3名前华为员工辞职后创办了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科),进行新一代的多业务光传输产品的技术研发,其所谓自主研发和创新的多业务光传输平台在设计原理和体系结构上有独到之处。由于大幅提高了性能价格比,因此得到了市场的认可,相继获得多个电信运营商的入网许可并得到了市场应用。
然而,就在他们准备继续向新高峰迈进时,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于2002年11月在杭州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以“侵害了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刑事拘留。从那时起,没有任何的法院判定和审理,3人已被关押,在案件开始审理前仍然在华为总部所在地深圳羁押。
当初颇具戏剧性的是,被称为“沪科事件中的3名技术人员家属致媒体的公开信将纠纷引致高潮。这包括后续的求援政府、求援社会的呼吁书,随后,国内各大网站和一些媒体对这一事件进行了“不约而同口径几乎一致的报道。
当时,面对各种媒体如此集中报道和质疑,华为只是发表了一个不到500字的简短声明。一时间,人们纷纷议论佳木斯警方的越权办案、超期羁押,华为公司的干预司法公正,还有弱势群体的保护等问题。
在6月24日案件真正步入司法“正轨前,有必要对涉及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一次梳理。
笔者在采访华为光网络业务部得知,华为的SDH光传输技术研发工作始于1995年。到2001年10月,在6年的时间内,共投入了12亿元的研发经费和4300多人/年的科研力量。这些产品2001年就为华为公司带来了60多亿元的市场销售额,并在2001年和2002年连续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是华为公司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和巨大利润空间的支柱产品。
沪科光传输产品是自主创新的技术体系吗?
对沪科光传输产品究竟是不是自主创新的技术体系的提问,华为公司光网络业务部的主管是这样回答的:“一个成功的光网络产品,从产品的立项到成功投放市场,国外厂商的开发时间基本上在3年左右。华为公司是由于投入的开发力量较多,时间抓得较紧,最快也要18-24个月的时间。”
曾经参与华为光网络技术开发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一位专家给笔者举例说,为了研制出光网络产品中的一个单项核心技术低阶交叉处理前支路单元净负荷处理芯片设计,华为芯片设计团队用可编程逻辑器件(FPGA)不断模拟修改,并在实验网上不断验证,用了3年的时间才完全成熟商用。沪科设备的这个功能也采用了FPGA,但仅用了几个月,这简直是业内的“奇迹”。即使是采用在市场上可购买到的通用电子元器件来设计硬件系统,其选型、验证工作、50多人的研发队伍也要用上好几个月的时间。
这位专家认为:“从产品开发的常规与可能讲,只有20多位骨干技术人员的沪科公司,没有成熟技术的移植,是不可能在短短6个月的时间内就开发出光网络新产品的。北电、朗讯是光通信领域的开创者,从这些公司出来的顶尖的技术专家也创办了不少公司,即使是他们,最快也要一年半时间才能研发出可商用化的产品。
华为公司的一位信息安全专家说:“像光网络这样软硬件密切结合的高技术产品,只有在掌握了源代码和详细的软硬件的情况下,才可能比较并得出实质性不同的结论。做出这样的结论,要么就是手中握有华为的原始资料,要么就是掩人耳目。”
难道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人不知道什么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吗?笔者在华为公司提供的秦学军1999年3月28日和2001年9月3日分别签署的“员工聘用协议书及员工保密合同书”与“离职员工承诺书”、“离职后不带走从华为公司获取的任何保密资料,无论这些资料是记载于纸质或胶片上的文档、文件、图表、目录,还是存储于磁盘、光盘上的软件、程序,或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不擅自使用华为上述商业秘密,不利用原有商业渠道从事经营活动。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在与华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中工作,也不以任何方式间接地为这些企业工作。我将在离开华为公司之日起两年内恪守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我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然而,2001年八九月份,分别以出国读书、家庭原因先后辞职的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在辞职不到3个月后,就汇集上海,以王志骏、刘宁为股东,投资50万元成立了与华为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海沪科公司,并从华为挖走了掌握光网络系列产品各关键核心技术的20多位研发人员。
据华为公司介绍,王志骏、刘宁的沪科公司盗窃华为商业秘密开发的光网络已对华为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害。2002年,沪科开发的与华为相同的产品,由国内一家电信设备制造商生产后,已销售到黑龙江、吉林、重庆等地,获利700余万元。同年10月,这家公司终止与沪科公司的合作。其后,沪科又将该技术和少量资产整体出售给UT斯达康公司,获得了200万人民币以及分三年获得UT斯达康公司价值为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即合同签署时600万美元,第二年600万美元,第三年达到1亿美元销售额时300万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