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积电、中芯国际的业务重心都在美国,冤家聚头,台积电在美三诉中芯国际窃取商业机密。只是战火纷飞之下,中国芯片生产商需防被“殃及池鱼”

  8 月18日,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积电)、台积电北美分公司及其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Wafertech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称ITC)提请启动337调查。

  台积电申诉说,来自中芯国际(SMIC,0981.HK)所属的3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的半导体装置及相关产品的进口及销售侵犯了其专利,因此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规定的调查程序,应予调查。

  如果台积电此项指控成立,ITC将禁止被诉企业半导体产品对美出口和在美销售。

  自2003年底以来,台积电已经分别在美国联邦法院、美国加州立法院状告中芯国际窃取商业秘密。业内人士评价说,本次台积电又向ITC提出诉讼申请,更是把两家关于知识产权的官司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一位熟悉美国法律的律师特别提醒说,“遭遇337调查,如果败诉并被裁定为无限驱逐,不仅是中芯国际,甚至包括所有中国企业,都将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8月23日,也就是台积电向ITC提交申诉资料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中芯国际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价下跌了1.4%,以9.86美元报收。

  《证券市场周刊》了解,中芯国际已经开始准备相关应诉资料。

  337调查是什么?

  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纽约洲执业律师)、合伙人冉瑞雪告诉《证券市场周刊》,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节,指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主要是知识产权侵权而进行的调查和采取的措施。欲证明被诉企业因侵犯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而提请337调查,申请人只需证明:1.有一项有效的可执行的美国专利、登记的版权等。2.与相关专利、版权、商标所保护产品有关的美国产业已经存在或正在建立过程中。

  337调查的裁定结果是极其严重的。

  冉瑞雪介绍说,遭遇337调查的企业一旦被裁定侵犯了申请人在美国有效的可执行的专利、有效的可执行的经登记的版权等,被诉企业将面临三种处境:

  1. 有限驱逐令:该驱逐令禁止被诉企业所有未经许可的侵犯了申请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被诉企业的关联公司及其权利继承人或被转让人,以及其他人不得为被诉企业在国外制造和输入前述产品到美国。

  2. 无限驱逐令:所有涉案产品将不问来源地,一律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3. 制止令:被诉企业不得出口到美国,在美国为涉案产品进行市场营销、分销、寻找代理商或分销商、转让侵权产品。制止令同样适用于被诉企业的股东、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被许可人、分销商等其他一切被诉企业的关联人或关联企业。

  而且,制止令针对的不仅是被诉企业已经完成的侵权,还包括被诉企业将来试图在美国销售的行为。

  根据程序,ITC在收到申诉方请求后30天内决定是否发动337调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ITC均决定启动337调查。在337调查发动后, 被诉企业应在收到诉状后20天内答辩。337调查一般在立案之日起12到15个月内结案。

  在ITC终裁后60天内,当事人可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如果当事人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337调查的威力

  今年6月初,ITC根据“337条款”对中国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一案作出初裁,认定包括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在内的中国7家企业侵权,并建议发布无限驱逐令,阻止进口这些企业生产的电池。

  因为是无限驱逐令,即使未被列为被调查人的企业,其产品同样被禁止进入美国,直到2011年该项产品的专利失效。

  商务部的调查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高科技和机电产品的出口,已经占到外贸出口总数的50%以上。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高达170亿美元。2003年,美国借337条款的起诉案件在全球范围内一共18例,其中,中国就占到7例。

  由于337条款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只需证明仿冒事实存在,无需再证明存在产业和伤害的事实,这使得337条款可以较地方法院的诉讼程序提供更迅速、广泛的救济措施,因此337条款被更多地运用。

  冉瑞雪介绍:“一般涉及337的调查大都会被立案,还很少出现不立案的情况。就台积电的这项起诉而言,预计ITC将在9月18日前决定立案。涉案中国企业应奋起应诉,否则,根据美国有关法律法规,如果被诉企业不应诉,那么,ITC将缺席判决,认定申请人指控的事实成立。”

  冉特别提醒说,“其结果有可能是把中芯国际,甚至包括所有中国企业对美半导体产品的出口,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从今年1月份到7月份,ITC共发动17起337调查,其中,对中国内地企业的有3起,波及新科电子,台州华森等数家中国企业。

  “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但比如在DVD等一些案件中,我们认为发达国家也存在着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嫌疑。”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顺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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