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苹果(Apple)公司发布的声明来看,你可能会觉得这场争斗有点怪,因为该声明与苹果公司通常展现出的帕洛阿图式的禅宗(Palo Alto Zen)气度格格不入。声明说:“RealNetworks采用黑客的手段和伦理侵入iPod,我们对此感到震惊。我们正在根据《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和其他法律研究它们行为的含义。”那么RealNetworks到底做了什么卑鄙的事?它们开发了一个名叫Harmony的程序,能让拥有iPod的人从Real公司的Music Store上购买歌曲,然后在自己的iPod上播放,就是这些。那么苹果为何要如此震怒?这场小小的论战其实可以教会我们很多关于新经济的东西。
苹果的iPod能用来存储各类资料,从字处理文件到MP3文件都行。不过,如果你想用这种流行的电子音乐播放器来下载受版权保护的音乐,那你只有一个来源:苹果的iTunes服务。在美国,通过该服务下载一首流行歌曲收费99美分,在英国则收79便士。如果你试图从任何其他地方下载受版权保护的内容,那么iPod将拒绝播放。到目前为止,情况一直就是这样。但Real的行为意味着,消费者手中的iPod将有两个地方可以下载受版权保护的音乐。可以推想,接着就会出现竞争能带来的所有好处,包括种类增加、价格下降等。IPod的拥有者将会很高兴,但苹果则不然。
这个故事给我们的第一个教训是,在有关新经济的争端中,人们用有形的所有权来打比方是多么奇怪。Real究竟是如何“侵入”iPod的?它起码没有侵入我的iPod,而那毕竟是我自己的iPod。如果我想用Real的服务把音乐下载到我自己的设备中,“破门而入”从何说起?
Real公司所做的是,让iPod与另一种格式“可互相操作”(interoperable)。如果我博伊尔的字处理程序能将微软(Microsoft)的Word文档转换成博伊尔的格式,并允许Word用户切换这些程序,那我是不是在“侵入Word”?好吧,微软可能会这样想,但我们中的大多数人不会。因此,如果暂时把法律问题撇开不谈,道德上有什么地方违规了?苹果的说法是(而且显然也相信这种说法),Real侵入的不是你我的iPod播放器,而是侵入了一个iPod的理念。(我想象一个小小的、理想的白色长方形盒子,推测其中充满了斯蒂夫?乔布斯(Steve Jobs)的精神。)其实他们真正的过错是试图把iPod搞清楚,这样就能让它来做苹果不想让它做的事。从道德角度来看,如果只是想把设备的工作原理弄清楚,以便与该设备最初的制造商竞争,这种做法算是“破门而入”吗?在硬件与软件、设备与产品之间的模糊地带,回答往往是道义上真心诚意的“是!”(我要强调“道义上真心诚意”)。事实上,制造商想赚大钱,因而宁可没有竞争对手。小红帽公司(Red Hat)的鲍勃?扬(Bob Young)宣称,“每个生意人早上醒来时都会问‘我怎样才能成为垄断者?’”。但除此以外,创新者实际上开始相信,即便在他们的产品售出以后,他们从道义上仍有权控制产品的使用。这不是你的iPod,这是“苹果的”iPod。但是即便他们这么认为,我们也不必赞同。
在当今这个物质世界中,如果一个剃须刀制造商宣称,另一个剃须刀片厂商正在制造兼容刀片,以“偷走我的顾客”,我们听了只会一笑了之。这里的“偷走”包括观察那种剃须刀,并制造适用那种剃须刀的刀片。但当有关兼容性的信息存储在二进制代码和晶片电路中,而不是剃须刀头的塑料模具上时,我们的道德直觉就不那么自信了。而在道德不确定的领域,各种不良政策都能兴盛起来。
这便将我们引向了法律问题。苹果的法律主张是否真的象其道德要求一样没有根据?也许,但要比你以为的有根据些。这也正是iPod争端带来的第二个新经济教训。在一个竞争性市场,苹果要做的抉择是,应该把iPod做成一个能与所有的音乐服务兼容的开放式平台,还是应该试图把它封闭起来,寄希望于利用客户对硬件的忠诚度,促使它们使用捆绑在一起的音乐服务,从而赚更多的钱?如果苹果想让iPod成为封闭产品,那么竞争对手将努力制造出可兼容的产品,就象剃须刀片或打印机墨盒制造商那样。这样一来,战斗将在硬件(和软件)层面上同时展开,平台制造商不断设法让竞争对手的产品无法兼容、攻击它们的质量,并利用消费者“害怕、不确定和怀疑”的心理来阻止它们转向别的产品。(苹果其实是这么说的:“只要我们时不时更新我们的iPod软件,Real的Harmony技术就很有可能无法与现有和未来的iPod兼容。”)与此同时,竞争对手会忙着解开这些死结,速度和平台制造商打这些结一样快。如果把消费者弄得烦透了,他们就有可能放弃已投入的成本,干脆掉头转向另一种产品。上述种种看来都没什么问题,即使这代表着一种浪费社会资源的军备竞赛,导致批评资本主义的人士预言其不可避免的灭亡。竞争是好事,而竞争通常需要可互相操作性。
但多亏了一些已颁布的、旨在保护数字“内容”(例如有版权的歌曲和软件等)的规定,现在针对可互相操作性的持续性军备竞赛已有了新的法律尺度。凭借《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和全球各地的同等法规,版权所有者应该能用国家支持的数字“栅栏”来保护它们的内容,而砍倒这些“栅栏”是违法的。估计这些法案不会把可互相操作性判为非法,更不用说让设备制造商对捆绑产品拥有垄断权,但现在,这些法案正恰恰被用来达到这种目的。
打印机制造商声称,普通墨盒违反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车库开门器制造商把普通替代产品描述为它们版权代码的“盗版”。现在,苹果公司又声称,RealNetworks与一种数字化的“破门方式”有关。在上述每个例子中,相关厂商的论点都是,让一种机器或程序与另一种机器或程序兼容所需的行动,等同于侵入一种加密音乐文档所需的行动。有很多理由证实,这在法律上是很糟糕的观点。人们是否会接受这样的观点?
对此的回答不太确定。在美国,反向工程是个例外,然而,欧洲的版权法规很糟糕地忽略了这个问题,在国家层面上推行法令的努力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试图立法保护版权内容现有的合法垄断时,这些“技术性措施”条款可能会赋予设备和软件生产商对捆绑产品全新的合法垄断权,从而削弱欧盟软件法规及竞争政策的实施。那些可怜的剃须刀生产商真让人同情。虽然他们被困在类似的世界中,但仍然不得不全力竞争以求生存,而且不能声称说,普通的刀片销售商“侵入了我们的剃须刀”。
虽然这个由法律造成的混乱完全没有必要,但这里有一个情节较有讽刺意义。大约20年前,一家新潮科技公司拥有非常出众的硬件和软件系统,它不得不做出选择,是开放其硬件平台,从而出售更多优质软件,还是封闭其硬件平台,从而把两者紧密捆绑起来?它选择了封闭。该公司的名字就是苹果。它目前的市场份额?约为5%。当然,在那时,竞争是合法的。人们希望,新一代的版权法能比现在已有的更加清晰。
詹姆士?博伊尔(James Boyle)是杜克法学院(Duke Law School)威廉?尼尔?雷诺兹(William Neal Reynolds)法律教授,担任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的委员会成员,是公众领域研究中心(Center for the Study of the Public Domain)的联合创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