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学界和企业界热盼的我国首部《反垄断法》,其出台进程已驶入快车道。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完成了《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的报告,这是国家工商总局首次对我国市场上的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系统调查。以此为基础,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将共同参与制定《反垄断法》。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有关人士透露,从调查情况看,在华跨国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有的还占据绝对垄断地位,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对跨国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将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重要内容。立法趋势:低度原则
在2002年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时,当时的国家经贸委(现商务部)经济法规司副司长陈丽洁透露,我国反垄断立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将采取较为温和的低度立法原则。
所谓低度立法原则,即反垄断法并不规制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只有当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了竞争,反垄断法才予以规制。也就是说,对于当前在我国市场上占明显优势地位的跨国企业,如微软和柯达等,其依据自身技术优势而取得的垄断地位将不构成立法的规制对象。而且,从当前各国反垄断立法的趋势看,立法都已逐渐集中在垄断行为上,相对淡化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即使是以前较为严厉的美国、日本等也开始趋向采用低度规则。
对此,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当前我国规模经济发展不够,企业竞争力还很低,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发展大企业、大集团,鼓励规模经济,因此采用低度立法原则不仅顺应了当前国际立法发展趋势,也比较适合我国国情。但也有学者认为,为更好地保护民族产业发展,对跨国公司应采用更严厉的法律措施。垄断界定:状态还是行为
无怪乎,柯达公司全球副总裁叶莺在见过工商总局的报告后委屈地说,“不能指责份额最大的就一定垄断。柯达的市场份额是消费者自主选择的结果,如果被指责为垄断实在是很冤。”微软也否认了对国内软件市场的垄断,认为微软中国一直是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的。
对此,华东政法学院的刘宁元教授指出,虽然跨国公司在一些行业所占的比例较大,但并非就能因此认定他们实行了垄断。比如像微软这样的企业,在中国市场目前只是处于垄断的状态,只有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垄断行为,才能够被称做垄断。
据悉,国家工商总局的报告基本上采用了北大经济法研究所盛杰民教授名为“警惕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行为”的报告。他认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是跨国企业经常采用的垄断方式,其中捆绑销售或搭售方式是常用手段。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认为,反垄断立法中不需要对企业的捆绑销售行为过多非议,如果没有行政手段的干涉,消费者的货币投票权将自行解决不合理的捆绑行为。可以预见,在《反垄断法》中将对此作出规定。独立市场概念引争议
盛教授的报告据称起源于受国内一家民营包装企业委托所作的专项研究课题,因此报告特别将矛头指向从事液态食品包装的瑞典利乐公司,指称利乐已垄断中国95%的无菌软包装市场。但利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一份“2002年中国液态乳品包装市场细分图”显示,无菌纸包装的市场份额只有26%。
“我们的产品本身就不构成一个市场,”利乐公司相关人士向媒体表示,判定是否构成一个独立市场,关键是看产品的可替代性。而利乐的产品“是完全可以被替代的,严格来说,我们认为无菌软包装不是一个市场,无菌包装隶属于常温市场这一大范畴。”如果无菌软包装不是一个独立市场的话,对利乐的指控显然无从谈起。
对此,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羽律师认为,对相关市场的认定,决定性的是用户或消费者的看法,即是从产品的可替代性和需求的交叉弹性来判断,而不应仅采纳竞争对手的观点。反行政垄断将是重心
虽然此次报告没有涉及国家机关的行政垄断行为,但反行政垄断无疑将是《反垄断法》中最引人注目的部分。据陈丽洁介绍,概观各国现行反垄断法,垄断概念都是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特点而界定的,比如美国是以反托拉斯为代表,德国以反卡特尔为代表,日本以反私人垄断为代表,中国则以反行政垄断为特色。行政性垄断正是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因此,我国的反垄断立法首先应将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对市场实施的垄断行为包含在调整范围内。
如果在《反垄断法》中推翻行政垄断壁垒,国内企业将面临严峻挑战。上海市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谢康指出,跨国企业拥有的资本和技术优势都是在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中自然发展壮大的,而我国的企业长期受计划体制影响并且在市场竞争中受到行政保护,所以竞争力非常弱。加入WTO后,中外企业正面较量将不可避免,国内企业的当务之急是苦练内功,不断加强自身竞争力。
《反垄断法》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如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解决促进经济发展与维护市场秩序、提倡良性竞争与制裁恶意竞争、保护民族工业和引进跨国公司的资金和技术等等一系列矛盾,人们将拭目以待。




